罗翔对自由的理解错在哪?

赞同!(指的是赞同《说说代孕》这篇文章)但有一些疑问希望指教。最近在看罗翔老师的视频,关于「法律是人类最低的道德标准」和「自由如果不加限制定会造成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1. 公众如何去理解法律和道德以及个人价值观之间的界限?

2. 讨论这类问题应该以哪个为先导?

非常希望得到吴主任的指点。或者吴主任可以推荐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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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老师的视频我看了,摘录几句罗翔老师视频的原话:

“你的身体真的属于你自己吗?如果你认为你的身体真的属于你自己,最终你会发现你的身体完全不属于你自己……如果重要的个人利益可以放弃,自由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

听着很像绕口令。尤其最后一句,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有多少人认真琢磨过,其中的两个“自由”到底是不是一个意思?或者我们试着也造个句,财富不能以彻底放弃财富为代价。爱情不能以彻底放弃爱情为代价。

有点像玄学了对吧。什么情况下,什么人,如何做到,以“彻底放弃一样东西”为代价去获得该东西?但听着不明觉厉,让人陷入沉思,自由果然深不可测。

罗翔老师那个随口谈到卖肾和代孕的视频信息量不多,全是断言和口号。但我相信罗翔老师一定对此有过思考,于是我找到了他前不久出的新书里相关的表述。

“如果没有道德规则的约束,纯粹的功利主义必然导致强制对弱者的剥削,这本身也提醒我们没有什么自由是真正无关他人的。如果(成人之间的)器官捐赠、卖淫等行为遵循不受约束的自由主义,那么一定会导致权贵阶层对弱势民众毫不掩饰的剥削。”

“自由一直都有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分,积极自由也即Free to do something,而消极自由则是Free from something。张三看到李四的杯子觉得好,想拿来用,这是积极自由。法律不可能保障这种自由,法律保障的是消极自由,李四的杯子可以免于被他人拿走的自由。同理,在性犯罪中,法律显然并不保障你想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自由,法律所保障的只是他人可以拒绝和任何人发生性关系的自由。”

整本书里,罗翔老师比较完整,言简意赅地表达他对自由的理解也就是上面这一段,出现在罗翔老师解读一个青少年为了iPhone卖肾的案件之后。

不意外,多数知识分子在谈到自由的时候都喜欢引用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即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因为它看起来对自由有更加深刻和更有层次的认识。

只是很可惜,其中多数人都没读懂,或者干脆根本就没看过以赛亚·伯林的原文。

下面我要说下以赛亚·伯林在论及两种自由的背景和他真正要表达的意思是什么。为了更加严谨地证明罗翔老师在谈论自由时的草率,我会大量引用伯林的原文。

《两种自由概念》是以赛亚·伯林于1958年10月31日在牛津大学发表了一篇就职演说。这是一篇文章,读起来不算费劲,只是有比较浓郁的时代气息。我说的时代气息不仅是遣词造句,而是伯林作为一个专门研究过前苏联和马克思的人,对威权主义意识形态有深刻的认识。

先说伯林文章中“消极自由”的概念,原文是这样的:

“我们一般说,就没有人或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是不被干涉地行动的领域被别人挤压至某种最小的程度,我便可以说是被强制的,或者说,是处于奴役状态的。当然,强制并不是一个涵盖所有形式的“不能”的词。强制意味着在我可以以别的方式行事的领域,存在着别人的故意干涉。只有当你被人为地阻止达到某个目的的时候,你才能说缺乏政治权利或自由。纯粹没有能力达到某个目的不能叫缺少政治自由。此外,当我相信我因为一种我认为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制度安排而处于匮乏状态时,我就涉及了经济的奴役或压迫。判断受压迫的标准是:我认为别人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阻碍了我的愿望。在这种意义上,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别人干涉。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

简单说,消极自由就是个人不被外部力量干涉的自由。只要个人在行动的时候,没有人干涉,就是自由的。此外,要区分权利和能力。比如一个人不能因为赚不到钱说自己被剥夺了致富的权利。

实际上到此为止,自由的概念已经清楚了,这也是为什么同样在使用这两种自由概念(因为这个区分过于知名)的时候,古典自由主义者都倾向于消极自由。自由应有之意就在这里,清晰简洁。那么以赛亚·伯林为何要特别区分出另一种自由的含义,也就是积极自由呢?

下面引用的原文内容较多,并不易懂。不想看或者看不懂的可以跳过去看我的粗浅解释。但之所以要大篇幅引用是为了能让各位能有自己的判断。

当我们试图回答“谁统治我?”或“谁告诉我我是什么不是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不是回答“我能够自由地做或成为什么?”这个问题时,自由的“积极”含义就显露出来了。……在“消极”自由观念的拥护者眼中,正是这种“积极”自由的概念——不是“免于……”的自由,而是“去做……”的自由——导致一种规定好了的生活,并常常成为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

“我是我自己的主人”;“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但是我会不会是自然的奴隶?或者是我自己的“难以驾驭”的激情的奴隶?这难道不是同一类“奴隶”的许多种属吗?……我的“高级的本性”,我的“真实的”、“理想的”和“自律的”自我,或者等同于我的“处于最好状态中的”自我;这种高级的自我与非理性的冲动、无法控制的欲望、我的“低级”的本性、追求即时快乐、我的“经验的”或“他律”自我形成鲜明对照;这后一种自我受汹涌的欲望与激情的冲击,若要上升到它的“真实”本性的高度,需要受到严格的约束。现今,这两种自我有可能被描绘成为更大的鸿沟所分裂;真实的自我有可能被理解成某种比个体更广的东西,如被理解成个体只是其一个因素或方面的社会“整体”:部落,种族,教会,国家,生者、死者与未出生者组成的大社会。这种实体于是被确认为“真正”的自我,它可以将其集体的、“有机的”、单一的意志强加于它的顽抗的“成员”身上,达到其自身的因此也是他们的“更高的”自由。用有机体的比喻来为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这种强制以将他们带到“更高”层次的自由为名义——作辩护,其危险之处经常被指出。

伯林的行文风格果然十分知识分子。我试着转译一下,举个生活中的例子,某人犯毒瘾了,或者深受欲望的煎熬,那么当他被毒瘾或者欲望牵着走,并且在事后留下悔恨的泪水,声称“我实在控制不住我自己”。这种时候这个人是自由的吗?若是按照积极自由的定义,即我可以控制我自己并且按照我的意愿去做某事,那么,他是不自由的。

严格说,个体理性与欲望的斗争问题已经不属于政治哲学的内容,更像是心理学的研究课题。但伯林如此论述的目的是为了引出后面的东西,也就是当这个被认为“更加理性和真实的自我”变成一个集体,比如国家,那么为了“国民”的生活“更加理性和获得真正的自由”,集体将极有可能将其意志强加于个人身上。

我们认识到,以某种更高的目标的名义对人施以强制,这样做是可能的,有时是有理由的;关于这种目标,如果受强制者更开化一些,他们自己就会主动追求,而他们没有追求,是因为他们盲目、无知或腐败。这很容易使我自己相信,我对别人的强制是为了他们自己,是出于他们的而不是我的利益。于是我就宣称我比他们自己更知道他们真正需要什么。

继续转译。举个例子,不少人有抽烟、酗酒、吃垃圾食品等等不良嗜好,而科学研究已经明确指出这些行为对身体健康是有害的,而其中多数人是知道这一点的,但却自甘堕落。所以如果禁止人们再这么伤害自己,很明显是为大家的身体健康着想。国家很“无奈”,大家明明可以积极地生活,为何要放弃这种自由?也许是人们并不知道自己真正需要的是什么,人们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拥有积极的自由,好在国家可以帮助他们。

随之而来的是,如果他们是理性的并且像我一样明智地理解他们的利益,他们便不会反抗我。但我的要求不会就此停止。我有可能宣称他们现在实际上追求的正是他们在愚昧的状态下有意识地抵抗的……当我采取这种观点的时候,我就处在这样一种立场:无视个人或社会的实际愿望,以他们的“真实”自我之名并代表这种自我来威逼、压迫与拷打他们,并确信不管人的实际目标是什么,它们都必须与他的自由——他的“真正的”、虽然常常是潜在的与未表达的自我的自由选择——相同。

以上面的例子继续。国家为了人们的健康着想,禁止抽烟、喝酒、吃垃圾食品。如果其中多数人一听,就觉得十分有道理,表示支持和赞同,甚至有知识分子(通常是某些科普作家)觉得还不够,应该禁止愚昧的人民喝中药……随着人们观念上与这种强制的完美契合,一些个人的欲望或者说真正的想法都将是大逆不道的,相反,心甘情愿的服从将使人感受到前所未有的自由,至少内心是有安全感的。其实过去的2020年,这个意象已经很生动了。

真实的案例,就说之前比较奇葩的案例,就是全国好多地方要求店铺门头的统一设计。理由都可以很动人,至于你觉得美不美,你懂什么。这是为了大家好。

事实上,作为自我控制的“积极”自由概念,及其所暗示的人与其自身分裂的含义,在历史上、学说上与实践上,很容易把人格分裂为二:超验的、主导性的控制者,与需要加以约束并使其就范的欲望与激情的集合。真正有影响的,便是这样一种历史事实。……对人的定义加以足够的操纵,自由就会包含着操纵者所希望的任何意义。晚近的历史已经使这一点变得太明显了。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

所以,伯林在1958年的牛津就职演讲上说“两个自由的概念”的用意到底是什么实际上很清楚不过了。冷战大背景,美苏阵营意识形态激烈对抗之下,重申个人权利的重要,以及提醒世人一定要警惕那些借“自由”或者“为大家好”的高尚口号对个人的侵犯和奴役。

我一直不喜欢把自由搞得这么复杂,因为后面的知识分子无论左右都得来一遍消极和积极。因为自由有更加简单的解释,自由就是人身财产权利。但伯林的演讲是其作为政治哲学家在本领域的解读,也算合理。

那么,现在回头再看罗翔老师引用“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这两个概念是一种什么感觉呢?不仅对概念的理解不够准确,也就是对自由的理解极为肤浅,句式倒是花里胡哨。最致命的问题在于,在谈及器官交易这样的话题时,引入伯林的两个自由概念来解读自由本身是极为不恰当的。很难让人相信他认认真真地思考过自由的两个概念到底说了什么,但这不妨碍他信手拈来。

“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这句莫名其妙的话就先放一边。我们再看这一句“如果重要的个人利益可以放弃,自由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如果……一定”这样的句式铿锵有力。但细看这句话也是空有气势。最简单的,每个人其“重要的个人利益”都是一致的吗?不是,因为价值利益都是主观的,有人爱财,有人爱名,有人为了某种理想或者自我成就可以抛弃一切。正是因为价值(或者说财富)多元,社会才如此丰富多彩。其次,根据这句话的语境,讨论的是器官交易话题,那么此处“重要的个人利益”其实有明确所指,就是人的身体完整。那么请问,父亲为儿子卖肾,妹妹为姐姐代孕,谁剥削了谁?

再说“剥削”的用法。如果不是在形容奴隶制下的奴隶生存,那么“剥削”通常来说是个政治哲学专有名词,与之相伴的是“剩余价值”。罗翔老师年纪并没有大到经历过大锅饭时代,应该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市场经济下面成长起来的,以及如果不是时代给予的运气,他今天恐怕不知道在哪个地方教刑法而不是变成网红。这个时候开口闭口“剥削”,不是说不可以,就是有点怪。

罗翔老师有个特点,背诵了很多思想家的名言警句,上课的时候脱口而出。比如“法律是人类最低的道德标准”这句,明显不是罗翔说的,虽然这不是重点。说明罗翔老师职业素养高,备课工作足。只是有时难免草率。就这句话来说,顶多是一种对法律的期望或者说理想的法律应该是人类最低的道德标准。就过去几十年,就有很多荒谬的恶法是严重突破道德底线的,具体我就不说了,回顾下改革开放史即可。另外,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这是个巨大的话题,不是三两名言警句的事。

最后,我充分理解罗翔是个刑法老师,其公开发言授课内容脱离不了我国刑法教科书上的内容,哪怕他有不同观点。论刑法学他当然是专业的。但从我零星看到的部分视频还有他书里一些理论方面可能的延展思考,比如对自由的理解,都略显草率和浅薄。或者说他始终只是个优秀的刑法老师,仅此而已。

上篇:博士的择业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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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Georges Seur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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