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本文所述的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分仅仅指在建设工程领域。即建设工程中,雇主将工程的部分不要求技术含量的施工内容交由第三人完成。该种“交活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同时具备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特征。

但是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具体体现在:

1.雇佣关系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承揽关系并没有身份上隶属关系。

2.雇佣关系强调的是提供劳务的过程;承揽关系多强调于提供劳务的结果。

3.承揽关系从理论角度来讲会更为广泛,一般包括实体的客体创造和变更、无形精神客体创作以及单纯的劳动过程的行为。劳务关系仅仅是指上述第三类,单纯的提供劳动过程。

4.承揽关系要求成功的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才能有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雇佣关系中,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务过程,就有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5.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承揽人从事劳务活动一般来说比较独立,不受定作人监督和指挥,因此其进行提供劳务时侵害第三人之权益,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同的是,受雇人提供劳务活动一般而言不具有独立性,需要受雇佣人的监督指挥,所以其从事劳务过程中侵害了他人权益时,雇佣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能否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律规定承揽关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完成某项主要工种内容。雇佣关系因为具有人身信赖性,因此不能将工作任务交给第三人完成。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于常见的建设工程土石方项目,一般委托人并没有对施工人存在指挥、管理的权利。也不会提供相应的工具,技术等支持性内容。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多强调的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反而强调顺利完成该项目才能够获取工作报酬,这是典型的承揽关系!对

本文参考的案例资料: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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