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要素

原创 叶谋发 公毅刑辩 2020-11-2317个

构成要件要素

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行为主体、特殊身份、行为、结果等都属于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对于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此相对,为了确定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的评价的要素,或者说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活动、需要法官的补充的价值判断的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我国刑法第277条中的“依法”属于纯粹的法律概念;第237条中的“猥亵”、第363条中的“淫秽物品”属于与价值有关的概念;第280条中的“公文”、第245条中的“住宅”,属于具有社会意义的概念;第116条中的“危险”以及许多条文中的“情节严重”,都是伴随事实判断的概念。

可以将上述各类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法律的评价要素,即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评价的要素;

第二类是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即需要根据经验法则进行评价的要素;

第三类是社会的评价要素,即需要根据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进行评价的要素。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否定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转换

(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犯罪的本质、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例如,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过失犯罪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刑法不可能没有遗漏地做出规定。再如,刑法第266条并没有明文规定诈骗罪中的“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等要素。

(4)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可谓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要素,一般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是为了给违法性提供根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标准)界限所规定的要素,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或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可以称为分界要素。

例如,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不是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更非表明“倘若造成严重后果”便不构成犯罪之意,仅仅在于说明该条规定的违法程度轻于第115条规定的违法程度(故法定刑有区别),因而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如果放火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即使不能査明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也能适用刑法第114条。

又如,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了委托物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倘若将该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改写为“将他人的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其违法性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会增加。那么,刑法第270第2款为什么要将行为对象限定为遗忘物与埋藏物呢?这是因为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委托物侵占罪的对象是受委托而占有的他人财物,剩下的便是侵占脱离占有物了。换言之,刑法第270第2款之所以将行为对象限定为遗忘物与埋藏物,一方面是为了与盗窃罪相区别,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与委托物侵占罪相区分。“遗忘”物、“埋藏”物这一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即使行为人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当做遗忘物予以侵占的,也成立侵占罪。

(5)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所有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行为主体、行为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包括行为主体、特殊身份、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应。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基本上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适发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即属于这一类。刑法条文中需要参照一般文化、社会评价的词语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构成要件要素

  • 包括

    行为主体、特殊身份、行为

  • 特点

    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应

  • 依据

    刑法

  • 分类数

    五种

要件要素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刑事辩护律师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行为是客观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身份与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就一些具体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规定下来,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例如,根据通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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