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犯罪(上)(2020年罗翔教授法考知识点小摘录)

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有三种类型

①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②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三到七年

③逃逸致人死亡,七年以上

构成条件:

1.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途中(不包括火车和飞机,火车和飞机有两种特定的罪名,叫运营安全事故罪)

2.违反交通法规

3.发生重大事故

违反交通法规和发生事故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张三和酒喝多了,于是在路边靠边停车睡觉,结果外卖小哥太着急了,撞上了这个车,受伤。显然张三违反了交规,酒驾。但是事故的原因不在于他酒驾,而是因为小哥着急,张三是正常停车,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靠常理是最好的判断。

两个小案件:

1.超速撞人案

张三在限速80的路上开了120,然后又回到了正常速度,结果在正常速度开车的过程中,草丛里突然钻出一个小孩,车子撞到了小孩。很明显张三违反了交规,他有一段路超速了。如果之前那段路不超速,小孩就不会被撞到,就不会在这个特殊的时间点到达这个特殊的地方。

如果按上述推论,会成立因果关系。

但是好好想想,如果这样的话,那张三的妈妈也有罪,因为她把张三生了下来。

不对劲。

设立超速法规的目的是因为超速会导致人的控制能力降低,而不是为了防止特殊的时间点到达一个特殊的地方。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张三属于正常行驶,他的控制能力并没有降低,所以在实质上是没有因果关系的。

2.飙车案

丁在繁华路段飙车,结果两名老妇受到惊吓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问你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他飙车了,飙车诱发别人的心脏病,从形式上来看有因果关系。因为一般认为特异体质通常都有因果关系。

但是在这个案件上,我们想想,法律禁止飙车是为了保护谁?主要是为了保护车道上的,而不是为了保护人道上的,所以人道上的死亡跟飙车没有实质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那么第二个要点是行为主体,从事交通运输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都能构成本罪,这也就是为什么骑单车把行人撞了、行人乱闯红灯导致连环追尾也能构成本罪的原因。

交通逃逸:

这里的“逃逸”是指逃避法律追究,而不是单纯的指逃离事故现场。

最经典的案件就是“我爸是李刚”的李启铭案。

当时李少爷驾驶着他的黑色迈腾在河北大学狂冲,撞到了两个骑滑轮的女生,致一个女生被撞成重伤,一个女生被撞成轻伤。他居然没有停车,继续开车赶到女生宿舍去接他的女朋友。最后被保安拦下来,居然透露给保安一个天大的秘密。这个秘密就是我爸是李刚。当年被评为四大坑爹。

这个案怎么定性?因为这个受重伤的女生5分钟后被人送往医院,在抢救的时候还是死了。他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时他构成逃逸,符合3到7年的情节。(有一种观点认为是逃逸致人死亡,应该判7年以上,这里的采用老师的观点,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即便李启铭救她也不能存活,因为没有耽误救助。最后判了6年。但我感觉还是有点轻的对吧,毕竟是一个生命。)

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所以在肇事后会产生两个义务:报告义务和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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