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第一站】泉州:靶向施策优化营商环境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报道 福建省泉州市财政局日前出台行动方案,从推行意向公开、优化交易规则等四个方面制定“任务表”,切实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在推行意向公开方面,根据《2021年泉州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政府采购指标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意向公开工作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先行先试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2022年1月1日起市县两级预算单位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开采购意向。

为优化交易规则,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方案》提出多项工作任务,包括在鲤城区、丰泽区推进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跨级次代理采购试点,鲤城区、丰泽区的采购人按照自愿原则,可将跨行政级次试点集中采购代理采购项目,直接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按原渠道委托采购;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交比例,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事项后根据采购合同及时向供应商退还履约保证金;减少或取消供应商需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完善《泉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简化资格证明材料;持续推进“政采贷”工作等。

在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方面,通知明确健全采购人内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采购人对采购结果全面负责机制;规范代理机构选择,全面落实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法定要求;督促采购人严格落实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主体责任,并将其作为“1+X”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规范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在强化监管方面,《方案》提出,将通过敏感词筛查技术,在采购文件编制环节获取敏感词信息,对采购文件中禁止条款给予警示。并且,完善网上超市信用评价制度,对网上超市参与各方进行考核评价,即引入竞争机制,一个品目允许被授权的三家供应商入驻网上超市,并探索建立以项目采购金额分档进行网上直购、议价、竞价、询价的网上超市采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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