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二主——明清时代特殊的土地制度

导语:租佃制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通过租用别人土地进行耕种的人被称为“佃农”,并进一步发展出永佃制,即佃农享有永久耕种地主土地的权利。随着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到明清时期,南方很多地区在土地制度演变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田二主”的现象。

农田

1.什么是“一田二主”

在一般的租佃关系下,佃农租用地主土地,若佃户欠租,地主有权撤佃。即使是永佃制,也是指佃农在不欠租的情况下,享有永久耕种地主土地的权利,地主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佃农享有使用权并负有按时交租的义务。而“一田两主”比永佃制更进一步,是对地权的进一种分割,一块土地可以分为田底和田面,当然不同地区的称呼不同,有些地方称为田骨和田皮。

耕田图

田底和田面分别由两个人持有,田底和田面可以自由独立进行买卖、典当、馈赠等,双方互不干涉。田底持有人没有耕作权,只有收租的权利,若他想自己耕作,必须从别人手中买回田面。而田面持有人享有耕作权,并有向田面持有人交租的义务,同时他可以自由出卖、转让田面,甚至可以在这块地上建屋、造坟,不受田底持有人干涉。若田面持有人欠租,田底持有人无权撤佃。这便形成了“一田二主”的现象。

田底和田面的关系有点像一个人租了一栋房屋,他有向房东按时交租的义务,但他有永久居住这栋房子的权利,可以自由决定房屋如何装修,也可以做二房东等等,房东无权干涉。倘若这个人欠着房租,房东可以想方设法讨债追租,但是没有赶走这个人的权利。

浙江省永嘉苍峰宫清代石碑:皮骨田若干亩供奉

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一书中就提到,开弦弓村每年秋收过后,很多农户因为欠租被拘押关进大牢,但刑期不过百日,到了年底,又会被放出来。所以很多农户宁愿入狱,也不愿交租,就这样年复一年的拖下去。因为这些欠租的农户很多是田面持有人,他的耕作权不受侵犯,即使欠债也可以一直耕作这块土地,除非他自己把田面权卖掉还债。

“一田二主”在当时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比如江苏苏州地区“佃人之田者,十八九皆所谓租田……租田有田骨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福建古田地区“民田例分根、面,田面主每年收租若干石,多由根主直接送纳,但无论如何只能向根主追租,不得自由择佃。而田根之主,除自己承耕外,拟与他人承种的、坐收据租者亦有之,并可将田根之契典卖”。

清代地契

当然,一田两主现象是明清时期发展出的一种土地制度,时间越往后越完善。田面持有人享有广泛的使用权,而田底持有人只有收租的权利一项了。但是,只要收租权一日有效,田底就有其存在的价值,田底持有人就可以通过收租权的转让进行变现。而田面的交易价格往往高于田底的交易价格。

作为“一田二主”现象的延伸,一些田面持有人将田面转租给他人耕种,自己也收取地租,这便形成了一田三主,以至一田多主的现象

2.“一田二主”现象出现的原因

“一田二主”现象看似有点畸形,原来的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不断弱化,而使用权人的权利则不断扩张。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开荒所致。许多耕地最初的时候仍然是山林、草荡、沙田,地主在找来农户对这些土地进行开垦的时候,一般是不给工资的,荒地由农户自己开辟,许以永租权,租价不能随意调整,而且农户可以把土地转租给他人,由此发展出“一田二主”现象。因为在荒地的开垦过程中,最稀缺的是人力,如果采用雇佣农户开垦的方式,荒田刚开始的产量不明确,而雇佣工人工资对于地主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而采取许以农户永租权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减少地主的投资风险,另一各方面能保证地主的田租收入。

开垦荒地

2、增产所致。农户在耕种地主土地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了汗水,佃户通过增加堆肥的方式,使得土地得到了改良,产量逐渐提高。比如原先这某块地只能产粮200斤,随着农户的精心养护,这块能产400斤,在农业经济社会,土地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粮食产量。这便意味着农户在土地耕种的过程中,取得了部分产权,增产部分是农户自己的辛勤劳动成果,由此形成田面权。

(明)文征明《食盈丰收图》

3、押租所致。地主为保证自己的租金收入,防止佃农欠租,一般会让佃户预先交一笔费用,这便是押租。由于佃户交给地主的押租会产生孳息,因此押金越高,地租越低。佃农在交了押租之后,即使欠租,如果不到押租被扣除完毕,田主很难要求佃户退佃,佃户在长期耕种的过程获得了田面权。甚至到后来,押租高到一定程度,地租为零,直接买断了土地。

4、典当所致。由于自耕农出于自身经济原因急需资金,他们唯一的财产就是土地,但是他们又不想完全卖掉自己的土地,所以在用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获取资金的同时,契约中往往要写明赎回条款,希望有朝一日能够赎回土地。另外,典当完土地的农户希望保留继续耕种土地的权利,对他们而言,失去了土地意味着失去了生活来源,因此他们以佃农的身份继续耕种土地,向地主交租,由此形成了田底和田面的分离。

当铺

3.结语

“一田二主”现象是中国独特的土地制度,这一现象不是简单的一块土地有两个所有权人,而是有一套复杂的地权分离规则。辛亥革命后,随着西方法学体系的传入,原来田底和田面两权分离的状况被消灭。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规定“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出租于他人。永佃权人违反前项之规定者,土地所有人得撤佃”。田面持有人失去独立处置田面的权利,等于他只是一个普通的租客。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原先“一田二主”现象被彻底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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