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两种自由与两种规则

伯林考察过两种自由的概念: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从其概念的含义,形而上学的基础,现实的政治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辨析。

我读大学的时候就听说过这两个概念,不过那时一知半解,只知道我的兄弟非常喜欢这两个概念,而且应用这两个概念解释我那时候的行为以及辩解的理由。之所以今日选择认真阅读伯林的原著,是因为在微信群与群友的辩驳引起的反思。我读的是伯林依一次演讲整理出来的书籍《两种自有概念》。

我读完了前六节,为伯林思想的敏锐,深邃击节赞叹,对于他对人性,心理把握的准确深表敬佩。所谓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其实并不是中文字面的意思。中文里积极往往与主动行动联系在一起,消极则与被动无所作为相关联。而这并非它们在积极自由,消极自由中的含义。

积极自由,指的是一个人作为自己意志的主人,做出选择,决定去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的自由----liberty to...,而消极自由则是一个人具有某些权利,在某些领域可以免除人为干扰,阻碍的自由------liberty from....。

理论的辨析显得抽象没有趣味,回到具体的故事模式,讲一讲我大学的故事。大学的我追求特立独行,说的好听叫不羁放纵爱自由,说的不好听就是情商偏低,不顾他人感受的固执,轴,一根筋,认死理。

有两点可供说明,其一是不刮胡子,现在已经忘了为了什么要坚持不刮,只记得最后自己喜欢的姑娘觉得刮了更好,于是就刮了;其二就是喜欢放声歌唱,唱王杰啊等歌手的歌曲,为赋新词强说愁的感觉,偏偏五音不全,唱的难听,又自我感觉良好,在寝室里总是一展歌喉,寝室的舍友想死的心都有,耐心地劝我,不要唱了,要唱最好到没人的地方唱,实在不行,最好唱小声点,我一概不听,还振振有词,放声歌唱是我的自由,是我的权利,不能被剥夺,你们可以选择离开或者堵住耳朵啊?我们寝室长在一次卧谈中,就这个问题给出的结论是,得亏了我们寝室大家都比较宽容,要不你这种做法就应该挨一顿胖揍,现在想来,他说的也不错,多谢他们的不揍之恩了!:)

就这件事,我的兄弟给出的理论解释就是我提倡践行的是积极自由,即要做自己意志的主人,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而我伤害的是大家的消极自由,即不受你魔音贯脑的自由。他的解释很到位。人是社会的人,我们的每个行动都有可能让其他人觉得受到了影响,那是否为了别人的消极自由,我们只有抑制自己的积极自由呢?这样做,是否也意味着我们自己的消极自由受到了伤害呢?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在社会互动中大家要遵循的规则,这些规则有些明文规定,有些心照不宣,有些是用实际的惩罚来教育我们!

在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做出了有关居民区内噪音污染的处罚规定,我想我这可以算作噪音污染。只是舍友们没与我计较。法律其实就是划定行为边界的规则,但现实中的规则比这更多。这就要提到我非常尊敬的思想家吴思先生了,他的名作《潜规则》将不明说,但实际发挥作用的规则用潜规则来表达。

吴思先生从五个方面对潜规则进行了定义:

1.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2.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

3.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

4.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

5.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人们熟悉的潜规则往往狭义为娱乐圈的权色交易,而实际上潜规则关系的范围远不止于此,譬如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阴阳合同就是典型的潜规则,各种权钱交易,仙人跳,碰瓷,记者的威胁等等都可以贴上这样的标签。

其实我很好奇,合同本需要有法律效应,如果是阴合同,怎么靠法律维权呢?也许是法庭与税务并不通气吧。

每个行业内的老江湖其实对于自己行业内的潜规则都是非常清楚的,而新入行的人也许需要交出惨痛的学费才能领悟。

之所以将两种自由与两种规则放在一起,是因为自由的边界是有规则确定的,而规则不一定清晰明了,有时我们心中的规则与实际的规则也不一定吻合,社会的进步有时是扩展规则的结果,譬如最近大热的《我不是药神》,对于从事电影创作的从业人员看到了审查边界的移动,对于大众,也看到了现实中法律需要调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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