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污水:打通享受税收优惠的“堵点”
污水处理,作为环境保护工程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根据企查查数据,全国共有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22.3万家。实务中,尽管不同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模式可能不同,但无论哪一种方式,都需要注意一点: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从相关企业向笔者的咨询情况看,提供污水处理劳务的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很容易遇到“堵点”。
满足享受税收优惠基本条件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污水处理劳务和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均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相应的退税比例为70%。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是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是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纳税人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材料的,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将无法填报即征即退相应栏次,即征即退项目的应纳税额无法正确填报,势必会影响其即征即退政策的享受。
值得关注的是,已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此外,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次月起36个月内,将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特殊情形下如何享受优惠
实务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形是:新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发生大量的建设成本,同时会取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此阶段一般不会产生污水处理收入,这在税务处理上又应该注意什么呢?
对企业来说,如果在项目建设期,不及时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对应污水处理项目的相关进项税额,由于还未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将无法正确填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进项税额”栏次中,所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只能在一般项目中列示。企业产生收入后再办理即征即退备案手续时,填报在一般项目中的期末留抵税额,将无法再转填报到“即征即退”栏次中,导致企业无法正确申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影响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在项目建设初期,取得符合条件的相关证照后,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并正确填报各期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即征即退”相应栏次。
单独核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建议企业按项目分别进行账务核算,正确区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各期应纳税额等数据,必要时,可设置相应台账,以记录各期数据,留存备查。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企业在各期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