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枪?女子看房不慎摔伤 房东和中介被判赔230多万 卖房风险知多少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已是两个孩子母亲的张琳是海口人,买房一直是她的梦想。2015年的一天,她在网上看到海口市某小区10楼108房的房源信息,房屋的户型、价格等都合适,张琳便打算实地看房。

据悉,108房的所有人是王硕。2014年10月,王硕的父母委托房产中介海南百年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推荐出售此房。

2015年4月,王硕雇了几个装修工人对108房进行装修。因为该房是跃层复式,从房屋首层到第二层没有正常通道,装修工人遂在房屋的第二层凿开一个洞口拟作为建造连接一、二层之间的楼梯所用。在楼梯建造完工之前,暂时以竹梯作为连接108房一、二层的临时通道。

就在装修的当月,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通知王硕的父亲王勤要带张琳去看房,并询问王勤“那边有工人施工吗?”王勤回复“应该有”,并将装修工人陈某的联系方式给了工作人员。

当日108房并未施工,张琳和母亲及百年红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来到108房时,陈某恰好不在,因此房间内没有人,不过房门是开的

张琳一行就直接进入108房,在李某某的劝说、协助下,张琳穿着高跟鞋,攀爬竹梯上到108房的二楼。

张琳在二楼看房时,踩到二楼地面洞口上的覆盖物,从二楼洞口坠至一楼受伤。

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0735.97元。

经鉴定,张琳脊髓损伤后遗截瘫构成一级伤残

随后,张琳将王硕和百年红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390787.49元。

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硕、百年红公司各自向张琳支付赔偿款826903.45元(未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王硕、百年红公司各自向张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法院宣判后,王硕、百年红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王硕辩称,张琳身体受伤,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对张琳不负有任何民事责任。李某某和张琳未经允许、在房屋内没人的情况下,擅闯私宅,属严重违法行为,王硕对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百年红公司辩称,该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过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百年红公司作为中介公司,对房屋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不知情。张琳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查看房屋时没有注意安全,是造成本次伤害的重要原因。

二审判决:房主赔偿132万余元,房产中介赔偿99万余元

海口中院认为,张琳从楼上跌落致残,并非是某个行为人的故意所为,而是由于多种过失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本案中,王硕、百年红公司及张琳都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故一审认定张琳因伤残所受的各项损失共计3307613.78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对各方的责任比例确定不当,本院应予调整,王硕应承担40%的侵权责任,百年红公司应承担30%的侵权责任,张琳自负30%的责任。

海口中院终审判决,王硕向张琳支付赔偿款1323045.52元;海南百年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张琳支付赔偿款992284.14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王硕和百年红公司都觉得很冤。广大网友也开玩笑说,这是赔了一套房子的钱啊,没钱买房,就去看房吧。海口比南京还厉害!

法院的判决王硕和百年红公司赔偿合法吗?此次事件中,为什么作为看房人的张琳不该承担主要责任?房东卖房、中介带人看房风险是不是防不胜防呢?

嘉宾: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主任 杜晓秋律师

方弘:作为房东的王硕自己觉得很冤。王硕为什么要承担40%的责任,赔偿132万呢?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什么?

杜晓秋律师:这是一个普通的侵权责任案件。根据现有的资料来看,我认为,王硕承担40%的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王硕在自己家的二楼凿开了一个洞口。但是,没有做警示和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这是他最主要的责任。也就是为什么他要承担主要责任,张琳不承担主要责任,主要就在于这一点。毕竟安全隐患是他造成的。

第二、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门没有上锁,也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第三、他没有向看房的客户或者中介公司提醒安全注意事项或者注意这个隐患。

所以,我认为法院可能是基于这三个方面的过错原因,判王硕来承担侵权的主要责任。

王硕说,张琳擅闯房屋,自己是有责任的,不关自己的事。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王硕本来就是要将这套房屋对外出售,并向中介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证照。中介公司带客户来看房,他也知情,还委托他父亲做了安排。但是,在安全上没有注意到提示或者防范隐患的义务。

因此,王硕承担责任也是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王硕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方弘:房子装修,你在没有人的情况下进来了,还无意当中摔伤了,这个责任主要为什么要王硕来承担?我的房子,我有权装修。你在没有人的情况下就进来了,像这种情况,为什么王硕还要承担主要责任呢?

杜晓秋律师:刚刚提到,王硕的行为造成了这么一个安全隐患,即他在二楼凿了一个孔。但是,他又没有做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这是第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他自己明知道房子是对外出售,而且已向外展示,已经有客户来看房了。

所以,这两个原因使得他的责任是比较明显的。因此,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方弘:正常情况下,咱们自己家房子装修的时候,不需要那么多注意。因为房子里面就是房主或者是相关的装修人员。但是,因为这个房子特殊,是在出售状态,随时可能有人来看房。所以,在整个的安全提示上,安全保障上应该格外注意。

另外,作为中介公司也说自己没有过错,只是带人看房,它的过错在哪儿呢?

杜晓秋律师:首先、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带领客户看房的时候没有向客户做一些安全提示,也没有主动询问房东安全注意事项。中介公司李某如果在和房东父亲通话的过程当中询问了有什么要注意的或者是有什么安全注意事项,那么他可能就获知二楼有一个洞口。但是,他没有这样做,这是他的过错。

其次、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劝说并且协助穿高跟鞋的客户张琳,通个竹梯上到二楼去看房。他的目的是想促成这个交易达成。但是,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不安全的。

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李某某应当劝阻客户上到二楼的。因为客户穿的是高跟鞋,又是通过竹梯上去的,而竹梯是容易造成张琳滑倒,坠落的。对于上二楼看房的这个不安全行为,他非但没有劝阻,还去劝说并协助客户上二楼。

最后,当客户张琳跌落到一楼的时候,中介公司的李某把她救护到二楼去等待救护车。这种救护的方式是不当的,容易造成客户的二次伤害。因此,在本案当中,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张琳的伤害究竟是跌落造成的,还是救护不当造成的。

二审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承担仅次于房东的责任,我看也是恰当的。所以,中介公司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过错来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理由是比较充分的。

方弘:通过杜律师的分析,我们大概了解了法院判决的理由。不过,广大的网友评论很多。大家基本上都是一边倒得认为房东和中介公司是躺着中枪。对于很多网友的这样一个倾向,你怎么看?

杜晓秋律师:房东和中介公司为什么要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首先因为《侵权责任法》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的,如果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就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看房的客户张琳自己也有过错。

首先,竹梯那么危险,她也要爬上去。

其次,爬上二楼以后,她没有注意到洞口并且踩了上去。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以,她要承担责任。

对于卖房的房东或者是中介公司带人看房的风险是不是很大或者是不是应当注意?我觉得,不管是卖房的房东还是中介公司,甚至客户看房,都应当注意安全。有些人觉得卖房的话,我就只管卖。客户是否受到伤害,我就不用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卖房的房东是否对一个损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要看房东在卖房过程当中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并且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样要承担责任。

所以,不管买房、卖房还是中介公司带客户看房,大家都应当注意风险问题。在整个看房的过程当中,是否有安全方面的隐患。如果有,就要做足够的提示和防范。

有些时候,不单是提示的问题,有些房屋设施没有达到了安全标准,因此造成看房的客户受损,房东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另外,房东如果养了动物、宠物,客户来看房,因为没有约束好动物,使客户受伤。房东有过错,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无论卖房、看房还是带客户看房,这个过程当中我们都应当注意安全隐患,安全风险的问题。

方弘: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要买房的人去看房,带着孩子去的,结果房子没有玻璃,孩子就掉下去了。而且,这样的新闻还不止一两例。通过种种现实惨痛的案例提醒我们,三方当事方多多重视安全防范,把风险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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