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轿车数米外摔倒 司机被定“无接触型担责” 无接触也要担责!
6月20日在安徽宣城发生一起“非典型”的交通事故,两位骑电动车女子在一辆轿车数米外摔到,而交警却认定开轿车的肖先生涉嫌没有安全谨慎驾驶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这让车主肖先生非常不满。
6月24日下午,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通报,两名骑电动车的行人在经过广德县一条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的丁字路口时,遇到了司机肖某驾驶的汽车左转弯,因两名行人避让不及导致摔倒受伤。
通报称,司机肖某发现左侧直行电动车时才停车避让,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沈某某、魏某某,在没有红绿灯的道路上遇行驶轿车时避让不及,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目前,广德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双方各自有错,承担同等责任。
这一新闻被曝光后,也引发了舆论的热议。这样一个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会使很多司机在开车上路的时候很忐忑,不知道路上哪个行人摔倒了,自己就会承担责任?而且也有可能被碰瓷者利用。怎么看这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嘉宾: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交通事故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刘洪文律师
方弘:交警的责任认定,没有接触就定驾驶员的责任,是否公平合法?
刘洪文律师:对于我们普通大众来说会觉得既然都没有发生碰撞就认定为交通事故,而且一方还要担责,有些理解不了,这个是可以理解的。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在没有发生碰撞的情况下,案件是否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见,车辆未发生直接碰撞并不等于未发生交通事故。碰撞行为也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中民事侵权的必备要件,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并不是以事故中是否存在碰撞行为为必要前提的,因此,即使无碰撞的事实,但有“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其他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责任条件的因果关系。
而在本案中,我们先来看驾驶员肖先生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责行为问题,事故路口是无信号灯、无交通指挥员的丁字路口,肖先生驾驶的汽车为左转弯,两位受害女士的非机动车为直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机动车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第51条也规定了“行经没有信号灯、没有交通警察的路口,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
结合上述规定,肖先生左转弯的车辆,就应当让两位受害女士直行的车辆先行。在进路口以前,肖先生就应当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以确保安全谨慎的驾驶,两位受害的女士是因避让不及才摔倒。事故的发生,必然是与肖先生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所以,该起事故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定义,应当认定为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根据上述分析,交警部门依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及因果关系,认定同等责任,是合法的。
其实,无接触型交通事故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比如机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导致非机动车或行人摔倒等意外交通事故的;车辆转弯时没采取合理避让措施导致非机动车及行人手忙脚乱发生意外事故的;汽车交会时开远光灯导致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汽车往公路抛出物品导致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汽车不按规定鸣放喇叭导致他人发生意外的,都可能构成无接触型担责。
因此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员都驾驶机动性能的交通工具,在驾驶中,应当谨慎小心,安全驾驶。
方弘:刘律师确实也给我们普法了。这个事故发生以后,很多人包括我自己在内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怎么双方车辆都没有发生碰撞、甚至连摩擦都没有,怎么就属于交通事故了呢?而且机动车一方还要担责?但是,听了刘律师的介绍以后我大概就可以理解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了。我也看了很多大家的评论,比如说有一些评论员的评论就说肖先生没有过错,为什么要担责。其实这样的评论是不够客观的,因为可能肖先生主观上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是他没有完全地遵守交通法规,这个也认定为过错,不管你知不知道有这样一条要避让直行车辆的交通法规,你都是存在过错的。
刘洪文律师:对。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过程中,把握的一个原则之一就是路权的问题。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左转弯的车辆要让直行车辆先行。肖先生明显是进入了路口以后才发现了直行的两位受害女士才停车避让,显然已经来不及了。
方弘:我看了视频以后,还是心有余悸。两个骑电动车的女士看到肖先生的车以后,马上一个急刹车,像肖先生所说,当时的路面可能是有沙子,所以她们就一下滑倒了。在侧面后面,跟她们同向行驶的又有两辆大货车,幸好她们滑倒的时候人没有直接甩出去甩到路中间,否则有可能后面的大货车避让不及造成更严重的交通事故。也有一些评论员说,无接触就认定担责会不会给那些心怀不轨的碰瓷者打开了方便之门,以后碰瓷就更容易了。就这个问题,刘律师你怎么看?
刘洪文:确实。在无接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会为碰瓷者找到一些机会。但是,一方面,我们都知道现在的交通设备以及监控设施都是比较完善的。另外一方面,作为碰瓷者来说,他(她)也有一些特点,比如说他(她)不会直接让自己受伤等等。根据这些情况再结合到交警部门科学合理的责任认定,相信交警部门还是能够很好地区分碰瓷事件和交通事故的。
方弘:其实之前也有类似的事故发生。
舒城的林先生驾驶轿车行至县城帅旺大酒店门前路段时,欲从道路中心的绿化带缺口处左转。这时,驾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的杨女士见轿车从后方驶来,慌忙向左急转向,致使三轮车侧翻。林先生见状未作停留,继续驾车前行。
法院审理认为,“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本案原告杨女士因避让来车而致跌倒受伤,应是交通事故,其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但原告诉称的因避让被告林先生驾驶的轿车而致电动车侧翻的事实存在,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杨女士逆向行驶,违反交通规则且避让不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80%为宜;被告林先生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转弯行驶时,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其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20%为宜。
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事故双方的过错比例,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获赔65661.35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当然作为轿车就是机动车司机肖先生有权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表示不服,他说他就没有同意签订这个认定书,那么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肖先生有什么救济措施呢?
刘洪文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肖先生不签字并不影响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的送达以及效力的问题。交警部门只需要注明当事人拒绝签收就可以了。
其次,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救济措施,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重点提示,当事人必须在3日以内提出复核申请,否则过了三日就毫无意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方弘: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大家对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这么多的争议和质疑,刘律师其实是觉得这个交通责任事故的认定是没有什么问题的,那么舆论也好,还有媒体觉得有问题,我觉得可能就是因为,交警部门给的认定书上的原因说为什么肖先生要承担责任,原因是在他没有确保安全通行。
这个解释非常简单,作为很多我们不太懂法律的人来说,确实也不觉得肖先生到底有什么过错,他只是想左转而已,而且又没有碰到电动车,怎么他就要承担责任?通过刚才刘律师所介绍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我个人来说就可以理解交警部门的认定了。
所以,我觉得交警部门除了依法处罚之外,还应该在一些广受大家质疑的案件当中,适当给大家阐明事理,这样这个案件的才不会引起这么大的非议,而且也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普法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