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负债失踪 法院再审判妻子还31万 因为一招妻子不用还钱!
案件转自:浙江检察
半年以前,家住浙江台州的周晶还有一个让人艳羡的家庭,工作安稳轻松,丈夫善良敦厚,小女乖巧懂事,直到有一天,她的丈夫张良失踪了,法院找上门来……
2017年5月,周晶收到了吴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晶归还张良欠下的31万。丈夫不知人在何处,巨额欠款却莫名从天而降,这对周晶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
法庭上,债权人吴西拿出手中的借款凭证,并以“借贷关系发生于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周晶共同还款。铁证如山,这笔欠款确实存在。钱是张良借的,这一点不容抵赖。
周晶委屈又绝望,两人结婚十年了,枕边人到底是什么样的人?
他为何会无故消失?
又为何会有各种各样的欠款?
借来的钱,张良都干什么用了?
难道真如旁人所说,他赌博欠钱,跑路了?以后她又该何去何从?
眼前的一切都容不得她细想。
2017年8月,玉环市法院作出判决:周晶对欠款存在共同偿还义务。判决之后,周晶向玉环市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嘉宾:黄蓉律师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方弘:丈夫在外的借款,在妻子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是否妻子要共同偿还?
黄蓉: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了解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解释我们一般简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也有网友称它为“无辜配偶的救星”。
本案2017年起诉,新司法解释尚未颁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以上的法条规定,一般来说妻子是要和丈夫共同偿还对外债务的。
我们在今天来回顾讨论本案时,如果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妻子对该笔债务不知情,自然谈不上签字或追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那么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方弘:如何证明这笔钱是否用于了或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以及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黄蓉:家庭日常生活费用一般是指日常衣食住行等花销。本案中,法院可以根据他们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需要抚养赡养的人数等)并结合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来确定。
上述情况都可以通过证据收集来主张自己权利。
方弘:周晶觉得很冤,她怎样收据证据拒绝为丈夫的对外借款买单?
黄蓉:从情理上讲,她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既然债权人已诉诸法律,那么还是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上面我们说的,要从借款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
比如说,丈夫借款后用于还房贷、买车、给孩子交学费等家庭财产开支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周晶是有义务还款的。
但是,本案的举证责任不在周晶,而在于债权人来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新解释出台后比较合理的分配了当事人双方举证义务。
周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请求举证反驳。
方弘:周晶案是发生在新司法解释颁布以前,过去的案件是否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呢?
黄蓉:案件没有完结的,新的司法解释是可以适用的。
方弘: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欠债?
黄蓉:“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施行后,我看到有网友发表评论:“这个司法解释保护了一方的知情权,避免了‘无辜被债’情况的出现,让很多人放心了。”
根据我们多年从事婚姻家事案件办理的经验,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另一方的个人债务牵连,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自己不认同的债务,不在借款手续上签字。
2.在配偶的借款关系中,要避免自己或以自己的账户接收借款,避免自己或
通过自己的账户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等。
3.自己的银行卡(包括信用卡)最好自己保管和使用,不要随意借给他人,哪怕是夫妻之间,还是要有一定的界限。
但是,这笔钱,周晶要还吗?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的司法解释,给周晶带来了希望。2018年6月,她向玉环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经台州市检察院审查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抗诉理由
■借款虽发生在张良、周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周晶对欠款一无所知。
■张良、周晶二人工作稳定,收入可观,其工资完全可以满足家庭正常生活所需。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也不存在夫妻共同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由吴西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张良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019年3月14日,台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明确周晶在这笔民事债务纠纷中并不承担还款义务。
检察官提醒: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并不一定需要二人共同还款。谁借的?谁用了?都是关键!
阅读链接
再审抗诉,即原审法院之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错误,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
嘉宾:黄蓉律师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黄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六年,始终坚持“法律服务专业化”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期间处理了大量涉及婚姻家庭、亲子关系、财富保障与传承等领域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