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相关方敏感期交易认定指南

敏感期、窗口期、认定、豁免

一、 敏感期交易定义

敏感期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体,在上市公司敏感信息披露前后一定时间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由于敏感期通常也被成为“窗口期”,因此敏感期交易通常也俗称为“窗口期交易”。

敏感期通常是指下列日期(因适用对象、板块等不同,略有不同,具体见下文论述):(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其他情形。

二、 敏感期交易的适用对象

敏感期交易的适用对象通常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回购自身股票时也应当遵守敏感期交易限制,而且因板块不同,敏感期交易的适用对象也略有不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适用对象

深交所

上交所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主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

证券事务代表

董监高、证代配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述区别主要体现在:

1. 根据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除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外,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配偶、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均需要遵守敏感期交易规定。而上交所规则无此要求。

2. 根据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2.22条、《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2.3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2.19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适用敏感期交易限制。而上交所规则无此要求。

3.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2.3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2.19条同时还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应当适用敏感期交易限制。

三、 敏感期交易的认定

(一) 董监高敏感期交易认定

1. 一般认定标准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前述规定应当视为有关上市公司董监高敏感期交易的一般规定,但由于深交所、上交所规则的不同,具体呈现出如下特殊认定标准;

2. 特殊认定标准

(1) 根据深交所三个板块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董监高敏感期交易的适用对象扩大至“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2) 对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敏感期,深交所规定的更为细致,且不同板块间也呈现不同。具体表现在:

a. 主板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

b. 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3.8.17、《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3.8.17)。

前述细微区别,在适用过程中需引起注意。

3. 敏感期交易豁免情形(救市政策)

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适用敏感期交易限制:(1)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2)增持本公司股票;(3)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

对于深交所上市公司,前述适用人员仍然扩展至“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敏感期交易认定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敏感期交易的认定,上交所和深交所呈现出较大的不同,具体如下:

1. 上交所认定标准

(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敏感期交易认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4.5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十日内;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二日内;

(四)自知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

(六)《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第4.7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2)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敏感期交易认定

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九条规定,持股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10日起至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此,根据前述规定,除对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上交所对于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敏感期交易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且限制交易的类型只规定了不得增持,未规定减持情形。

2. 深交所认定标准

(1)认定标准

根据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2.21条、《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2.2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2.18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特别关注事项

需要特别关注,对于主板上市公司,前述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对于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前述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3. 上交所及深交所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敏感期交易认定的区别

(1) 对于定期报告的敏感期,上交所强调的是“定期报告披露前十日内”,而深交所的为“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仅时间上不一致,而且深交所仅强调的是年度报告,并非所有的定期报告。

(2) 上交所敏感期交易的限制仅限于“增持”,并未提及减持,而深交所强调的是“买卖”,即既包括增持也包括减持。

(3) 上交所对于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也约定了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类似的敏感期交易限制,而深交所未对此作出规定。

4. 敏感期交易豁免情形(救市政策)

深交所《关于深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交所《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交所关于此豁免规定的具体适用主体为“公司持股30%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而深交所的具体适用主体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配偶”)可以不适用敏感期交易限制:(1)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2)增持本公司股票;(3)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

(三)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敏感期认定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上市公司也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一)开盘集合竞价;(二)收盘前半小时内(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四)关于敏感期中的“重大事件”的界定

在有关于敏感期的各项规定中,关于“重大事件”的敏感期规定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该“重大事件”的定义应该指《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如下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案例1:九洲电气(300040)

2018年4月4日,深交所公布关于对九洲电气董事长李某的监管函。李寅作为九洲电气董事长,于 2018 年3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买入公司股票74,000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58.24万元。九洲电气预约于2018年4月23日披露 2017年度报告,李寅买入公司股票的时间发生在该日期前三十日内。

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7条规定。深交所要求李寅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于2018年4月11日前报送。

案例2:新劲刚(300629)

2018年4月2日,深交所公布了关于对新劲刚职工监事胡群梅的监管函。

深交所表示,经查明,胡群梅作为新劲刚的职工监事,其配偶周红光于2018年3月28日卖出公司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 974,611元。公司预约于2018年3月30日披露 2017年年报,后因故延期至3月31日披露。

胡群梅的配偶在公司 2017 年年报披露的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17 条规定。深交所要求胡群梅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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