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更规范啦!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日前正式实施《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有效开展。
“在《规程》起草过程中,我们先后赴多个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实地调研,经多次征求意见、研究论证、修改完善。”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人介绍《规程》起草过程时说。
据介绍,江西此次实施的《规程》主要突出以下三个特点。
突出“全”
《规程》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全流程进行了规范,从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听证到处理决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全闭环作出规定,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更加实用和全面,方便执法人员使用。
突出“新”
在起草中,江西注重吸收最新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将相关新内容新要求与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相结合,规范全省执法工作。如吸收了《行政处罚法》中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听证时限、案件处理时限等修改内容。《规程》还明确,在检查过程中要将国家层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阻挠现场检查行为的法律责任告知被检查对象。此外,还对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作出了规定。
突出“廉”
《规程》对执法工作强化了纪律约束,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遵守廉政纪律制度,防范廉政风险,并对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工作等行为提出了干预留痕要求。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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