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卢浮宫:汉谟拉比法典与巴比伦文字

在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一层,黎塞留馆 RICHELIEU,3号展位,有一黑色的石刻文物。它的上面部分有二个人物的雕刻像,下面密密麻麻地刻满了楔形文字。其内容就是《汉谟拉比法典》,是迄今发现最早的完整成文法典。这座石碑是卢浮宫的镇馆之宝之一。

《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Hammurabi)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为完整地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原文刻在一段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

石柱上端是汉谟拉比王站在太阳和正义之神沙马什面前接受象征王权的权标的浮雕,以象征君权神授,王权不可侵犯;下端是用阿卡德楔形文字刻写的法典铭文,共3500行、282条,现存于巴黎卢浮宫博物馆亚洲展览馆。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序言和结语约占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语言丰富,词藻华丽,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是一篇对国王的赞美诗。正文包括282条法律,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等制度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汉谟拉比法典》,巴比伦国王发布
玄武岩,公元前1729-1750年
这座纪念碑是曾在著名的美索不达米亚一个修道院中展示。法国的考古先驱者,于1901-1902年的冬天,在苏撒找到了它。
发现者:F.J. de Morgan, 1901-1902年                                    
《汉谟拉比法典》是兴盛于中东地区(今伊拉克所在地)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象征。这座由巴比伦国王在公元前十八世纪建造的高大的玄武岩石碑,既是一件艺术品,也是一件历史和文学作品,还是在圣经法典之前的古代最全面的司法典籍。
这座两米多高的玄武岩石碑由巴比伦的汉谟拉比王(公元前1792-1750年)建造,地点可能在西巴尔——掌管司法的太阳神沙玛什之城。石碑的其他复制品被放置在汉谟拉比王朝的其他城市中。汉谟拉比王出现在石碑的上部:立于左侧,头戴高边王冠,向坐在面前的神明致礼。神明头戴牛角形圆锥帽冠,标志着其神圣的地位。人们猜想这就是太阳神沙玛什,法律的执行者,其标志就是肩头喷出的火焰。沙玛什将象征王权的戒指和权杖递给汉谟拉比。
出现在《汉谟拉比法典》之前的两部苏美尔法律典籍分别是乌尔王乌尔纳姆的法典(约公元前2100年))和伊辛王利皮特-伊斯塔法典(约公元前1930年)。古代近东最重要的司法典籍《汉谟拉比法典》被视为前两部法典的结晶。
占据石碑大部分面积的法典解释了这座石碑存在的原因。这部因其司法内容而令世人瞩目的法典,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了解当时社会、宗教、经济和历史的珍贵资料。
法典内容:法典以楔形文字和阿卡德语写成;从高到低、从右至左阅读。分为三部分:
序言部分叙述了“保护弱者和受压迫者”的汉谟拉比王的登基,以及其帝国的形成和取得的成就;
-法律条文部分收录了近三百条法规及司法判决,成为规范巴比伦王国日常生活的准绳。
-抒情诗般的结语部分对这部法典进行了总结,并为它的永世流传作好交待。
与史诗般宏大的序言和抒情诗般激情澎湃的结语不同,法律条文部分以日常语言写成,文字简单,因为国王要让所有的臣民都可以读懂这些条文。司法判决均采用“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原则构成。正文分为若干章节,包含了刑法和民法的内容。最重要的章节涉及到家庭和奴隶制,以及职业、商业、农业和行政法律。法典中的经济措施规定了物价和工资水平。关于家庭这一巴比伦社会基础的章节最为重要:规定了如何处理婚约、结婚和离婚,、通奸和乱伦、儿童、收养和继承遗产,以及哺育的职责等内容。从各个角度来处理案例,从而获取最广泛的意见。
古代的复制品。汉谟拉比王立于左侧,向坐在面前的神明致礼。太阳神形体高大,胡须编成整齐的须辫,头戴螺旋型宝冠,右肩袒露,身披长袍,正襟危坐,正在授予汉谟拉比象征权利的权杖和魔环;汉谟拉比头戴传统的王冠,神情肃穆,举手宣誓。太阳神的宝座很像古巴比伦的塔寺,表示上面所坐的是最高的神。上部有太阳神的标志。
这个太阳神沙玛什是站姿,授权杖于国王。
这个石碑有些残损,左边的国王还给太阳神献茶,坐着的太阳神把权杖和一个圆环授予国王。很多文献说那个圆环是个戒指,本人不太认同。

在1901年12月,由法国人和伊朗人组成的一支考古队,在伊朗西南部一个名叫苏撒的古城旧址上,进行发掘工作。一天,他们发现了一块黑色玄武石,几天以后又发现了两块,将三块拼合起来,恰好是一个椭圆柱形的石柱。石柱两米半高.它的上方刻着两个人的浮雕像:一个坐着,右手握着一根短棍;另一个站着,双手打拱,好像在朝拜.石柱的下部,刻着像箭头或钉头那样的文字.经考证,这正是用楔形文字记录的法律条文--《汉谟拉比法典》.石碑由三块黑色玄武岩合成,高2.25公尺,上部周长1.65公尺,底部周长1.90公尺。石碑上部是太阳神、正义神沙马什授与汉谟拉比王权标的浮雕(高0.65公尺、宽0.6公尺)。浮雕下面是围绕石碑镌刻的法典铭文,共3500行,楔形文字是垂直书写的。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公元前1792年~1750年在位)颁布的一部著名法典。众所周知,古巴比伦王国位于中东地区的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俗称两河流域),大体相当于今天的伊拉克,如果这部法典是“真身”,又怎么跑到苏撒去了呢?原来,公元前3000多年前,在今天伊朗迪兹富尔西南的苏撒盆地有一个强大的奴隶制王国,叫埃兰(又译“依兰”),古城苏撒就是埃兰王国的首都。公元前1163年埃兰人攻占了巴比伦之后,便把刻着汉谟拉比法典的石柱作为战利品搬回到了苏撒。埃兰王国后来被波斯灭亡。公元前6世纪波斯帝国国王大流士上台,又把波斯帝国的首都定在苏撒,这个石柱法典便又落到了波斯人手中。

在石碑被“验明正身”之后,人们又出现了新的疑惑:发掘出来的圆柱正面7栏的文字怎么被磨光了呢?据史料记载,埃兰国王攻克了巴比伦后,自感成就非凡,不甘身死名逝,于是打算在这巨大的圆柱石碑正面上刻上自己的丰功伟绩。可是,毁去上面的字迹后并没刻上新字,这就不知为何了。

多亏埃兰王“手下留情”,石碑原文保存良好,仅有35条被磨损。后来在苏撒、亚述等地发现了法典的泥抄本片断,从而使石碑被磨损的部分几乎全部得以补齐复原。否则“世界上迄今为止第一部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之美名恐怕要“花落他家”了。

《汉谟拉比头像》

公元前第二个千年初

苏撒,伊朗(美索不达米亚)

闪长岩,高15.02cm;长11cm;宽9.7cm

雅克.德摩根(J.de Morgen)发掘

黎塞留馆,底层,227室

这尊小型男子头像雕塑是古代东方艺术中最著名的雕塑作品之一。雕塑精湛的工艺和人物的年龄都不禁让人想到其描摹的对象很可能是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公元前1792-1750年),但从作品细节的艺术风格来看,其形成年代又似乎早于汉谟拉比王的统治时期。

雕像发现于苏撒(今伊朗所在地),它的出土地与汉谟拉比法典石碑相同,发掘人也是雅克.德摩根(J.de Morgen)。雕像表现的是一位美索不达米亚君王的形象,头戴高边的国王帽冠,其特点与公元前第三个千年末、第二个千年初时典型的皇家帽冠吻合。雕像的面部糅合了传统手法和写实主义,令人惊叹。头像的眉毛呈鱼骨形,大量层层叠叠的小圆环精心地排列成胡须,体现出当时的风尚。但头像的面部表情刻画出人物的年龄、性格和情感状态,这与《汉谟拉比法典》石碑上皇家人物像静止、不具人格特征——表现身处正式礼仪活动中的统治者——截然不同,该雕像是为远观而设计的。一双半睁半闭的杏核眼,浓重的黑眼圈和瘦削的脸颊都突现出人物的严峻庄重——或许正像晚年的汉谟拉比王——和漫长丰富的人生经历。这种自然的,甚至略带表现主义手法的艺术风格,与美索不达米亚的传统雕塑作品迥然不同。这种风格更接近于同时期埃及中王国法老雕像的风格,如赛索斯特里斯三世(公元前1887-1850年)或阿蒙涅姆赫特三世(约公元前1850-1800年)都以老年人像的形式出现。

这尊雕像堪称珍品,它也是卢浮宫的镇馆之宝之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都认为这座雕像所表现的是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但雕像年代很可能早于其统治年代。实际上,一些风格上的细节,诸如雕像胡须的形状、额发的形态和脖颈处的小卷环,都说明其形成年代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

楔形文字(英文:Cuneiformscript),由苏美尔人所创,是已知最古老的文字。

公元前3400年左右,楔形文字雏形产生,多为图像。公元前3000年左右,楔形文字系统成熟,字形简化抽象化。文字数目由青铜时代早期的约1000个,减至青铜时代后期约400个。已被发现的楔形文字多写于泥板上,少数写于石头、金属或蜡板上。书吏使用削尖的芦苇杆或木棒在软泥板上刻写,软泥板经过晒或烤后变得坚硬,不易变形。由于多在泥板上刻画,所以线条笔直形同楔形。

楔形文字被许多古代文明用来书写其语言,但这些语言之间并不一定属于相同关联的语系,例如赫梯人波斯帝国同样采用楔形文字,但这两个语言是与苏美语无关的印欧语系。另外阿卡德人虽然也采用楔形文字做为书写工具,但阿卡德语和苏美语差异相当多。由于多在泥板上刻画,所以线条笔直形同楔形,使用芦苇杆或木棒来压印在泥板上来方便书写,因此文字笔画大都为具三角形的线条,而字形也随着文明演变,逐渐由多变的象形文字统一固定为音节符号。
楔形文字传播的地区主要在西亚和西南亚。在巴比伦和亚述人统治时期,楔形文字有更大的发展,词汇更加扩大和完备,书法也更加精致、优美。随着文化的传播,两河流域其他民族也采用了这种文字。公元前1500年左右,苏美尔人发明的楔形文字已成为当时国家交往通用的文字体系,连埃及和两河流域各国外交往来的书信或订立条约时也都使用楔形文字。后来,伊朗高原的波斯人由于商业的发展,对美索不达米亚的楔形文字进行了改进,把它逐渐变成了先进的字母文字。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 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在消亡时间上有分歧)。

这些国家除了有共同的文字外,由于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似,因而决定了他们的法律有一些同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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