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处时间较短 彩礼应退多少

记者 许翰文 通讯员 黄敏

22岁的李强与同岁的何玉经媒人介绍相识,短短13天后便举行了订婚仪式。根据何玉一家的要求,李强给付了礼金及金首饰。由于李强一家在东北某城市经营不锈钢制品,何玉便跟着去东北游玩了二十几天,岂料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发生争吵,何玉回到老家后便不再与李强联系,尽管李强要求和好,但何玉包括其父母都不愿再与李强一家来往。

无计可施的李强眼见无法与何玉携手步入婚姻殿堂,便要求其退还所收彩礼:价值13600元的金手镯1只、价值3660元的金手链1根、价值7000元的钻戒1枚以及礼金68800元,但何玉不愿退还任何彩礼。两家关系就此闹僵,李强和父母在何玉家门前吵闹,惹得围观邻居议论纷纷,何玉一家觉得丢了脸面,更加不愿退还彩礼,并且要求李强赔偿精神抚慰金和名誉费。

由于双方无法就退还彩礼金额达成一致协议,李强一纸诉状将何玉告上法庭。何玉到庭后称,收到李强订婚礼金和金首饰是事实,但不同意返还,理由是订婚后,双方曾共同生活;关系疏远后,李强在其家门口大吵大闹,说自己父母卖姑娘,还报了警,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不同意退还礼金和首饰,李强还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和名誉费。

审理中,李强要求何玉返还礼金4万元,其余诉讼请求表示放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何玉对收到李强所诉的礼金及首饰以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表示无异议,李强要求何玉返还礼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合本案讼争事实,何玉关于要求李强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名誉费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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