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31 每日一税】2021年第44周周末问答

【20211031  每日一税】

2021年第44周(2021.10.25-2021.10.29)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75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1年10月25日:M公司以其应收A公司的债权2000万元,增资到A公司,增资后占A公司26%的股权,M公司对A公司增资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债权是非货币性资产,不是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属于非货币性产投资,企业可享受非货币性产投资分期缴纳所得税优惠。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二、2021年10月26日:纳税人有真实交易找第三方代开专票,不构成犯罪,违规开具发票,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有真实交易找第三方代开专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三、2021年10月27日:税局对个人与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如何加收利息?

答:税局对个人与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应当补征税款的,应依法加收利息。但加收利息的利率如何确定,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尚无明确规定。

鉴于加收利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与企业所得税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一样,同属惩罚性条款,其立法精神相同,税局很可能参照企业所得税加收利息的规定,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9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 ...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实务中,税局具体如何加收个人所得税利息,请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每日一税》为价值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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