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好吃好喝伺候着的蒙古王公贝勒 后宫惹人醉

  

  辛亥革命成功后,南京临时政府与清朝皇室通过谈判发布了《关于大清皇帝辞位后的优待条件》、《关于清皇室待遇之条件》、《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而后的北京政府又针对蒙古王公待遇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新的政令,使蒙古封建王公制度在清朝灭亡后,又延续了30多年。

  

  在1912年8月19日发布的《蒙古待遇条例》中,除了重复《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的主要内容外,还增加了如下内容:

  (一)蒙古王公“ 原有之管辖治理权, 一律照旧” ; 在本旗所享受的特权, “ 照旧无异” 。

  (二) 内外蒙古汗王公台吉世爵各位号, “ 应予照旧承袭” 。

  (三) 各呼图克图喇嘛等, “ 原有之封号概仍其旧”。

  

  8月20日又发布《加进实赞共和之蒙古各札萨克王公封爵》决定, 宣布:

  (一) 凡蒙古王公,“效忠民国, 实赞共和”者, “各照原爵加进一位。汗亲王等无爵可进者, 封其子若孙一人” 。

  (二) 凡“有异常功绩, 或者翊赞共和, 或力支边局, 以及劝谕各旗拒逆助顺”者,均“另加优奖”。各呼图克图喇嘛, 除因袭前清旧例外, 凡“襄助共和”,与各盟旗王公“ 同心协力维持大局”者, 无论是否有过封号, 准“再加封号”。

  

  其后,又将前清《理藩院则例》中所规定的各事, “酌改名称” 后全部恢复。

  

  接着又在随后的两三年间,再颁布了一系列制度条例,将蒙古王公贵族的管理体制,特权,称谓,服饰,礼仪等全部沿用了前清的旧制,所不同的仅仅是换了个外观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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