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照片:清朝的被拐儿童 人贩子抓住斩立决

 拐卖人口现象,在中国古代一直存在,在中国历朝历代都是严加禁止和不允许的。

  在清朝正常的人口买卖是合法的,当时在北京还设有专门的“人市”进行人口买卖。而在正常的人口交易掩护下,一些不法之徒在利益的驱使下,从事起了罪恶的拐卖人口的勾当。他们通过诱骗良家子女卖与他人, 或低价购买贫家子女转手倒卖, 或暴力劫掠他人子女进行贩卖。这些团伙分工合作,有着一条龙的犯罪体系。

  

  在人口拐卖中,最为恶毒的莫过于拐骗幼童,他们不但混迹于城市诱拐别人子女,贩卖远方,使人骨肉分离,还利用迷药进行拐卖。而拐到的儿童,则要遭受他们的凌虐,惨不忍睹。在当时云贵川,尤其贵州,因为贫困更是人口拐卖的大本营。被拐贩妇女大多以年轻和年幼女性为主, 她们或被卖给富家作婢妾, 或被卖入妓院作娼妓, 或被卖入穷乡僻壤为人妻。而且犯罪分子手段极其残忍,为了拐卖女性,人贩子们通常会将被拐卖者家里的男性杀死。

  清朝对于拐卖人口的打击也极为严厉。《大清律例·刑律》明文规定:“凡诱拐妇人子女, 或典卖, 或为妻妾子孙者, 不分良人奴婢, 已卖未卖, 但诱取者, 被诱之人若不知情, 为首者, 拟绞监候, 被诱之人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 为首者立绞。”对于从犯及其知情不报者, 皆流放宁古塔。同时规定:“妇人有犯, 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 仍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其中还针对贵州拐卖人口严重的问题专门提出,“贵州地方有外来流棍 勾通本地棍徒, 将民间子女拐去四川等省贩卖, 甚将荒村居住之人硬行绑去贩卖, 为首者立斩, 在犯事地方正法;为从者俱拟绞监候。如有致死人命者, 其为从之犯斩监候。

  清同治三年的例规定: “内陆奸民及在洋行充当通事、买办, 设计诱骗愚民, 雇于洋人承工, 本人并非情甘出口, 却因威逼拐卖, 造成父子、兄弟离散, 不论被拐卖的是男是女,是良人、奴婢, 已卖未卖, 曾否上船出洋, 及有无以洋人为护符, 只要诱拐已成, 为首者斩立决, 从者绞立决。”

  对于在拐卖犯罪案件中得渎职行为,《大清律例》规定: “如地方该官员弁知情故纵者, 照例议处。乡保汛兵盘查不力, 杖八十, 革役。知情故纵者, 杖一百。得财卖放者, 以枉法从重论, 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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