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发布铸造行业整改方案!工业园区外,严禁新增铸造产能!
近期,山西太谷县发布对铸造行业 整改方案,时间为7月1日起至9月30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和《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18〕30号)文件规定,结合太谷实际情况,鼓励铸造企业入园发展,园区外严禁新增铸造产能(补齐后项目总量不超过1万吨/年除外),连续停产三年以上铸造企业实施关闭、退出,并进行产能置换。
本次整改方案,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标准、整改要求和验收标准。
一、整改标准
企业要牢固树立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严格对照环保、安全、质量标准,对标行业一流企业,全面进行整改。做到设备齐全,运行规范有效,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合格。
环保方面
1.铸造企业所有废气排放源参照执行《中国铸造协会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标准,新建铸造企业严格按照《中国铸造协会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标准建设。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 60mg/m3 ,氮氧化物80mg/m3 。
2.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五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水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噪声标准:噪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级标准,即昼间60dB(A),晚间50dB(A);开发区企业执行3级标准,即昼间65dB(A),晚间55dB(A)。
5.固体废物标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
6.如国家或省标准修订后高于我县验收达标标准,按国家或省新标准执行。
安全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
质量方面
玛钢管件执行GB/T 3287-2011《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标准;
电力金具执行GB/T 2314-2008《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要求及相应的产
品标准要求;
沟槽管件执行 GB 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标准;GB/T 36019-2018《沟槽式管路连接件技术规范》;
井盖执行GB/T 23858-2009《检查井盖》标准;
建筑扣件执行GB 15831-2006《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
二、整改要求
环保方面
(一)现场环境要求
1.厂区内外环境美化
(1)彻底清理企业周边垃圾,杂草,杂物等影响环境的物品;
(2)对企业内外墙进行粉刷,并书写环保、安全、质量等标语,改善形象面貌;
(3)厂区内部(生产、办公、生活)三区分明并设立标志牌,道路及裸露地面硬化,加强绿化美化,洒水抑尘,各项制度、规章、标识(门牌、治理设备及排污口、各车间工段、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公示牌等)上墙或明示。
2.物料封闭化,堆放有序化
厂区内严禁露天存放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物料等,所有物料必须入棚、入仓、入库房,并分类堆放,整齐有序。
3.厂房标准化,车间洁净化
厂房必须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及建筑规范。造型、射芯、浇注、清砂、退火、热镀锌、机加工等工序必须在封闭车间内进行生产,工位布局合理,各工位有相对独立生产空间,设备间距、工艺流程合理,车间内非操作区域与操作区分开隔离。非操作区地面粉刷地坪漆,通道平整、干净,划线清楚且颜色规格统一,安全生产通道畅通,车间内部干净,整洁有序,生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区域,定点存放,并设立标识牌。
4.生产设备机械化,自动化,环保设施科学化
造型及落砂必须实行机械化、自动化,提升污染防治技术与设施,熔炼工部,造型浇注工部、制芯工部,落砂清理工部,退火工部,打磨工部,表面处理工部,机加工工部,砂处理工部等产生烟尘及粉尘工序必须设置在封闭车间内,所有工序,工位等产生污染物部位,必须科学合理安装与污染物排放相匹配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等现象,确保污染物有效收集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二)废气、粉尘污染治理
严禁铸造厂区及车间烟尘废气无组织排放,车间内废气污染源工序和设备均应设置除尘净化系统,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除尘净化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其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1.熔炼工部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有关条款规定,结合太谷实际情况,淘汰(大于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7吨/小时以下焦炭冲天炉。鼓励冲天炉熔炼改用天然气冲天炉熔炼或感应电炉熔化,在用冲天炉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冲天炉配套热风利用装置,
配套安装除尘、脱硫设施。冲天炉熔炼时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烟、粉尘外泄。出铁口、出渣口应设置废气收集罩,并采取处理措施。电炉熔化应加装吸尘罩收集熔化烟、粉尘,经除尘净化达标排放。
鼓励采用喂丝球化工艺,接铁水工位、球化工位应在固定工位进行,必须设有烟尘捕捉,抽排除尘设施,做到达标排放。
铁水包预热,应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加热等烘烤器进行烘烤,并严格按照升温曲线进行,禁止采用红渣或木柴烘烤。烤包器产生的废气必须设有烟尘捕捉、抽排除尘设施,达标排放。
熔炼、熔化及浇注工部烟气产生点收集不足时,应采用车间顶部二次集尘与其他集尘相结合的方式,并配备除尘设施。
2.造型浇注工部
生产铸件应采用自动化机械造型,淘汰粘土砂批量件手工造型方式。
水平及垂直线浇注段及冷却段应设置吸尘罩,抽取浇注和冷却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有覆膜砂芯的要加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经过除尘器除尘后达标排放。
落砂滚筒或振动落砂机由于发尘量大,采用密闭式排风罩排风,除铸件进出部位开口外,形成一个大的密闭空间,以确保含尘气体不向车间逸散,含尘气体经除尘器系统净化达标排放。
沿造型线底部(或地下)应设置散落砂收集或输送系统。
采用覆膜砂或消失模铸造等工艺的企业应采用定点浇注方式,固定集气工位,确保收集效果,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加UV光氧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3.制芯工部
冷芯盒制芯机产生三乙胺废气,设置三乙胺吸收净化装置,三乙胺废液必须设置废液区,一段时间后集中运输到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热芯机制芯工位设置抽风排烟系统,配套布袋和有机废气处理净化装置,更换下的活性炭按危废规定处理。
制芯设备作业面设置集气罩,配套建设脉冲布袋除尘器和有机废气吸附装置。
4.落砂、旧砂工部
落砂、旧砂输送皮带、斗提机转卸等扬尘点,应设置密封罩抽风点,采用袋式除尘器,排气筒高度符合规范。
落砂工序必须采用机械落砂、封闭落砂,采用密闭式排风罩。旧砂皮带应根据工艺需要设置密闭罩。淘汰取缔任何形式的不加除尘装备的砂处理作业。
5.清理工部
各种抛丸机、清砂机除尘系统应完好运行,必须达标排放。铸件清砂、采用清理间形式清理,并设置袋式除尘器,排气筒高度符合规范。
铸件防锈采用防锈漆工艺时,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6.退火工部
退火窑建在封闭车间内生产,必须采用电或天然气加热方式,装窑、出窑产生的粉尘,安装有效收集粉尘装置与布袋除尘器连接,窑炉排气筒必须达标排放。
7.打磨工部
铸件打磨应在封闭车间内进行,须采用清理隔间形式清理,隔间内设计侧顶吸式抽风罩,安装集尘装置。
8.表面处理工部
热镀锌炉应在封闭车间内生产,必须采用电或天然气加热方式,治理设施完备,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喷漆、蘸漆不允许露天作业,设封闭操作间,场地必须硬化、周边设置围挡溢流墙和收集槽;喷漆工序须设独立的封闭喷漆室、烘干室;喷漆、蘸漆工序须有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系统(集气装置+吸附装置)。
(三)噪声治理
1.主要噪声源
主要噪声污染源为铸造车间高噪声设备,振动输送机,抛丸机,通风除尘系统风机,空压站空气压缩机等。
2.噪声控制措施
采用低噪设备,并根据噪声性质,采取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工艺设备尽可能设置在隔声、吸声密闭间内,设备基础加装减振措施。
除尘系统离心风机选用低噪节能优质产品,并配置减振座架、软接头等;风机和除尘器工艺布置尽量设置在车间外或两车间夹廊中,减少对车间的影响。
空气压缩机密闭在隔声箱体内,设减振基础,进、出气口设消声器,排气口加装橡胶软连接头。
(四)固体废物处理
铸造废砂是铸造企业主要废弃物之一。应按照铸造厂分布情况,借助国家鼓励政策和有投资意愿的企业,设立集中废砂再生回用处理中心。
1.一般固废
冲天炉渣应进行水激化处理。产生的废砂、废渣等一般固废禁止乱堆乱放,定点收集存放并设立标识牌,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等有关资料;企业必须集中废砂、废渣到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再生利用。废砂、废渣必须采用密闭车厢运输。
2.危险废物
铸造企业产生的危废种类有锌灰、含锌除尘灰(冲天炉含锌除尘灰和镀锌除尘灰)、废酸渣、废酸液、废水处理污泥、废助溶剂、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乳化液、废棉纱、手套等。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场所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地面作硬化及防渗处理,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贮存等台帐;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污水处理
严格按环评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厂区做到雨污分流,冲天炉冷却水和配套脱硫系统废水必须处理后循环利用;热镀锌冷却水和清洗废水必须中和沉淀、压滤处理后循环使用,废酸液等属于危险废物的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置;生活、生产废水不得外排,鼓励酸洗工艺不使用(硫酸、盐酸)等强酸性液体。
(六)企业管理规范化
1.落实铸造企业现场环境精细化管理,推行建立5s管理制度(5s管理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提高现场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2.有废钢熔炼、熔化企业必须购置辐射检测仪,由专人对进场原辅材料进行辐射检测,原辅材料含有辐射物质时,立即上报科学处置。
3.企业必须定期对排放污染物进行自行检测,无能力检测的,可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代为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太谷分局。
安全方面
(一)安全基础管理。
1.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3.严格执行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制定检维修工作方案,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4.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5.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规定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6.持续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7.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规定,及时建立健全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8.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规范使用安全费用,保证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9.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确保各类从业人员(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工、应急负责人、应急管理员、应急救援人员等)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10.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安全投入台账和劳保用品发放台账,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2.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和监控,严格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和管理制度的落实。
13.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14.制定并及时更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演练。
15.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示栏、告知卡,对新、改、扩建项目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16.加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及时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
17.组织危险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18.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9.按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积极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20.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1.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22.完善有限空间辨识台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票审批。
23.持续开展反“三违”行动,杜绝“三违”现象。
24.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二)高温熔融金属(禁止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铸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检测。
3.铸造熔炼炉炉底、出铁坑及浇铸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压力、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
5.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浇注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8.盛装高温熔融金属的铁水包(钢水包、铝水包等)耳轴未定期探伤检测。
9.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聚集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10.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11.熔融金属运输安全通道未有明显的标识及流向标。
12.安全操作规程未在车间(岗位)显眼位置上墙。
(三)煤气、天然气(禁止项)
1.煤气(天然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2.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3.已经竣工验收的煤气(天然气)管道及设施,擅自开设手孔或人孔进行检修或排污作业。开孔或检修后的煤气管道,未按原设计进行恢复,并对开孔或检修部位进行查漏。
4.企业未制定煤气(天然气)管道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建立检查台账。未按规定定期对管道壁厚、支架标高、接地装置等进行检查检测,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未制定预防性管理措施。
5.企业未制定煤气(天然气)设施分区管理责任制,明确划分煤气设施及管道的管理区域,责任单位未(定期)对所辖区域的煤气设施、管道进行日常巡检和管理,未认真做好巡检记录备查。
6.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天然气)支管上未安装快速切断阀,管道上未设置低压检测报警装置,且快速切断阀未与煤气(天然气)压力和鼓风压力实现自动联锁控制。
7.煤气管道未按设计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设置排水器,排水器未采用电保温伴热或蒸汽伴热,并加装保温层;未定期巡点检排水器运行状态。
(四)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禁止项)。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五)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禁止项)。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质量方面
(一)质量基础要求:
1、企业应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企业必须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www.cpbz.gov.cn)向社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其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玛钢管件:产品应符合GB/T 3287-2011《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标准要求;螺纹轴线夹角的极限偏差为±0.5°;管螺纹轴线垂直度:管件规格为1/16—1/8,偏差为0.5 mm;管件规格为1/4—3/8,偏差为0.7 mm;管件规格为1/2—3/4,偏差为0.9 mm;管件规格为1—6,偏差为1.2mm;倒角:内螺纹最小夹角为90°端面倒角直径应大于螺纹的大径。外螺纹最小夹角为60°端面倒角直径应小于端面螺纹的小径。端面倒角的轴向长度不得大于1P。镀锌厚度:镀锌层相关表面锌的质量≥500g/m²,以五件管件锌的质量做平均值,相当于平均覆盖厚度为70μm;表面质量:管件应光滑、无粘砂、气孔、裂纹等缺陷;螺纹精度:应符合GB/T7306.1圆柱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7306.2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的规定要求;密封性试验:要求管件内部应能承受不低于2MPa常温水压,规格为1/8-2的管件,保压时间≥15s无渗漏和损伤;规格为2½-6的管件,保压时间≥60s无渗漏和损伤;产品标志,应标有清晰明显的商标和管件规格,当铸件空间限制无法实现标注时,允许省去上述标记内容,这些省略部分应在包装材料上标出。
电力金具:产品应符合GB/T 2314-2008《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基本要求:金具应采用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图样规定的材料和生产工艺制造;标志:制造厂应在明显位置做出清晰的永久性标志。
沟槽管件:消防用的沟槽管件应符合 GB 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标准要求,并取得CCC认证证书;普通用的沟槽管件应符合GB/T 36019-2018《沟槽式管路连接件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消防用的沟槽管件指标要求:外观:表面应平整光洁,无加工缺陷及磕碰损伤,无裂纹缩孔、冷隔、夹渣、气孔、疤痕等现象;涂层均匀牢固,无气泡或漆块堆积;壳体材料:应采用球墨铸铁(不低于QT450-12)、锻钢等,采用其他不低于球墨铸铁(QT450-12)的抗拉强度和抗腐蚀性的材料;负压密封性:沟槽式管接件在试验真空度达到0.08MPa时,保持5min,无真空压损失;气密封性能:在充气压力达到0.3MPaS时,保持5min,试件表面应无气泡渗漏;密封性能:试验压力为2倍额定工作压力,保持5min,应无渗漏;耐压强度:试验压力为4倍额定工作压力,保持5min,应无泄漏和损坏;耐火性能:连接沟槽接头的管道系统中,充满额定工作压力的静水压,耐火试验15min,试验后无泄漏和变形损坏。
井盖:产品应符合GB/T 23858-2009《检查井盖》标准要求。外观:井盖表面应完整,盖座保持顶平,井盖上表面不应有拱度,井盖与井座的接触面应平整、光滑。铸铁井盖与井座应为同一种材质,检查井盖上表面应有防滑花纹,凹凸部分面积与整个面积相比不应小于10%,不应大于70%;铰接井盖的仰角不应小于100°;井座底面支撑压强不应小于7.5N/mm2 。
建筑扣件:产品应符合GB 15831-2006《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要求。技术要求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进行生产,可锻铸铁力学性能不低于KTH330-08要求;外观质量:扣件在主要部位不得有缩松、夹渣、气孔等铸造缺陷,扣件应严格整形,与钢管的贴和面应紧密接触,应保证扣件抗滑、抗拉性能;力学性能:扣件与底座的力学性能应符合标准中表1的规定。
其它铸件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企业应该建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实施,检验人员应熟悉
产品标准,熟练掌握检验方法。检验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企业应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并有效运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现场管理(如5S)、质量工具提升产品质量。
(二)特种设备安全方面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并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三)抽检
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经省级以上检验机构随机抽检应合格。
三、整治范围和实施方法
(一)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铸造企业(含单独热镀锌及机加工)
(二)实施时间
1.申报阶段(2019年5月24日至6月30日)企业在认真研究本对标整改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企业对标整改方案,并根据本企业生产情况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2.整改阶段(2019年7月1日至9月30日)企业按照本对标整改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本企业制定的方案开展整改。
3.验收阶段(2019年9月1日后)整改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整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并对企业进行评估打分。
(三)实施方法
1.企业要对照整改标准,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并成立整改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整改,企业整改方案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企业必须建立整改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修维护记录等内容。
2.整合搬迁的企业,及时向属地乡(镇)、城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乡(镇)、城区管委会和经开区研究同意后,按照绿色铸造企业评价规则标准,制定建设方案后,报专家组审核通过后实施。转产退出的企业,及时清理原料,设备,产品等,进行转产。
3.对企业根据评估打分、分类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政策。截至2019年9月底,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和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直至停产关闭,直到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因设备引进、整改未完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的,经属地乡镇同意后报县整改办,按照“一企一策”原则,视情况适当延期验收。
四、验收办法
(一)现场验收
企业按要求整改完毕后,向整改办(市生态环境局太谷分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太谷分局、应急局、市监局、各乡(镇)、城区管委会、供电公司以及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谁验收谁签字”原则,严格实行“一企一档”(并留存现场验收全过程影像和相关资料)。现场验收通过后,进行排放达标验收。
(二)达标验收
对现场验收通过的企业,由企业委托检验、监测组任意一家第三方机构,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企业排污情况、安全设施使用、产品质量情况进行检验、监测,出具检验、监测报告,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检验、监测后,聘请专家形成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报县整改办备案。
(三)分类评价
对铸造企业按照“优秀铸造企业”、“合格铸造企业”、“整合协作企业”、“退出关闭企业”四类综合打分评价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推进我县玛钢铸造产业提档升级。由环保、安全、质量等部门各自按标准和要求对企业进行百分制打分评价。平均分数在85分以上的评为“优秀铸造企业”,平均分数在75分-85分为“合格铸造企业”,平均分数在60分-75分为“整合协作企业”,平均分数在60分以下为“退出关闭企业”。
看到整改政策后,有做铸造的朋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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