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包人在再审中以其未取得建设工...

最高法院:发包人在再审中以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主张涉案施工合同无效,实质上是以其未履行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义务为由,主张涉案施工合同无效,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即使认定涉案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即涉案施工合同效力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结果。因此,对发包人的该再审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中骏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以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主张涉案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涉案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中骏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义务。滕州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及中骏公司要求进行施工,已完工工程经过竣工验收,而中骏公司并未履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义务,构成违约。在施工过程中,中骏公司从未告知滕州公司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本案一、二审期间,中骏公司从未提及涉案工程项目未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施工合同有效后,中骏公司上诉也未提及合同效力问题。现中骏公司以其未履行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义务为由,主张涉案施工合同无效,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即使认定涉案施工合同无效,中骏公司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滕州公司支付工程款,即涉案施工合同效力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结果。因此,对中骏公司该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2174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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