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的复议和起诉期限内,是否计算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的复议和起诉期限内,是否计算加处罚款?
来信
《行政处罚法》第73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问题是:在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的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是否计算加处罚款?比如: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1日送达被处罚人,处罚决定确定被处罚人的履行罚款的期限为15天内。法定起诉期限为6个月。被处罚人于2021年12月1日提起诉讼。那么,从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起诉前)是否计算加处罚款?
回信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这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而属于行政执法罚(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设置这一执行罚制度是完全必要的,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力。但也要防止它的滥用,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它作出两项限制:
第一,确立加罚封顶原则。《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第(一)项同时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这一规定是为了和《行政强制法》相衔接。《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那就是说,如果行政处罚的本罚是200元的话,加处的罚款就不得超过200元,本罚加上执行罚总数不得超过400元;如果行政处罚的本罚是5000元的话,加处的罚款就不得超过5000元,本罚加上执行罚总数不得超过10000元。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承受过重的负担。
第二,确立起诉不加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73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这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已经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时间起算,而不是以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的时间起算),从这时开始就不得加处罚款了,加处罚款就必须停下来。这是《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时的新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体现起诉不加罚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地行使诉权。
至于来信询问,从当事人履行罚款期满之日起至提起行政诉讼前,是否应当加处罚款?换句话说,加处罚款是否覆盖当事人交纳罚款逾期日起到起诉前的时间段?我的回答是肯定的。比如: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1日送达被处罚人,处罚决定确定被处罚人的履行罚款的期限为15天内。法定起诉期限为6个月。被处罚人于2021年12月1日提起诉讼。那么,从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起诉前)是应当加处罚款的。起诉之后就不得加处罚款了。但是,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本罚的罚款数。所以,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在当事人起诉之前已经到达封顶而停止了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按同理处理。
来源;胡建淼法治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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