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旗普法】婚姻家庭篇之遗产继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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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1、遗产继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通常我们都知道,人死了就可以继承遗产了。死亡时间的确定在遗产继承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对死亡时间的界定有着明确规定。死亡在法律上又细分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一是生理死亡时间的依据是医院的死亡证明书;如果户籍登记册中有死亡时间登记的,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如果二者不一致,以死亡证书为准。如果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则由法院进行查证,并以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二是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是指公民的生命不确定是否终结,由法院依法定程序推定其已经死亡。法院宣告某个公民死亡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1)公民下落不明,而且要达到法定时间;(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如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3)须由法院依法宣告。除了法院,其他任何人或机构都无权宣布某公民死亡,也不会引起继承的开始。

2、哪些遗产可以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我国的《继承法》对公民的合法遗产范围有明确的规定:(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其他合法财产。

3、还有一些财产和人身权利,虽曾属于被继承人所有,但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包括哪些?

具体包括:(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权利被侵犯取得赔偿权等。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包括: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具体有: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产代管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

还有一些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比如:国家、集体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如生前已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那部分;和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所有的财产;被继承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发给死者亲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被继承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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