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保险那些事儿

《民法典》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民法典》一共分为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本次《民法典》的编撰一共呈现了49大亮点,从各方面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编者整理了其中与保险行业相关联或有影响的相关法条作为展示。

《民法典》的颁布,对于保险行业既是一次挑战,也充满了机遇。《民法典》法条内容的修订也与保险行业息息相关,也会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接下来,我们将从《民法典》中每一编与保险相关的法条及内容进行了解介绍。

物权编:物权编的相关编纂修订,会极大地推动财险的发展
我们都知道,保险经营最重要的一个前提就是“可保利益”的存在,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备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因此,“确权”是保险经营非常重要的前提。《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再一次把“确权”提到了新的高度,“物权”确定、明确,会极大地强化物权,所有人的权益将会得到确定、保护,责任也会被强化,因此会产生转嫁风险的需求。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最佳载体、渠道,将会在“确权”的前提下,得到极大的发展和推动。
合同编:从根本上影响保行业险的经营发展
保险合同的本质是合同,合同的编订、效力都要遵循于《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要求及规定。《民法典》合同编修订了原合同法的部分内容,必然会对保险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产生影响。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保单、电子合同逐渐成为合同的主要载体,《民法典》再一次确定了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未来保险行业的电子化、无纸化发展,也将带来巨大的影响与改变。未来保险行业投保、承保、理赔全流程电子化会更加普及并常见,行业内相关的电子化合同、条款、单证法律效力亦会增强。

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寿险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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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理赔金为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旧婚姻法中,第18条的表述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或补偿”这一概念,不仅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补助费,还包括罹患重疾获得的保险金。在旧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表述重疾险给付的保险金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民法典》将这一概念确定下来,明确了“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为个人财产。
针对保险销售逻辑而言,《民法典》再次强调了个人财产的属性,增强了财产归属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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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旧婚姻法中第17条规定:“生存、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这一条,《民法典》新增了“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保险产品来说,我们常见的年金险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年金险的分红即算作投资的收益部分,同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的增加,增值的部分也算作收益。
针对保险销售逻辑而言,可以重点强调共有财产的划分,收益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用于子女教育规划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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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定

旧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定不够明确,存在争议部分。《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定更为明确,认定的标准也更加清晰、明确。
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按照《民法典》对于共同债务的划定方式,若夫妻一方购买的意外险或者寿险理赔金受益人为配偶,虽不属于遗产,但当配偶追认债务时,理赔金就会作为配偶的责任财产,是可以被法院执行偿还债务的。
针对保险销售逻辑而言,可以侧重强调父母为自己投保含有身故责任的保险时,可以指定子女为受益人,避免债务连带关系。同时,也可以强调共同债务范围更加明确,要做好自身财富管理及债务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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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扩大

在旧继承法中,对于遗产的定义简要的概括为7大类,概括不够全面且存在认定困难、有争议的现象。《民法典》中将遗产的范围扩大,只要合法、法律不禁止继承的财产,都是遗产。遗产的范围更加清晰、继承更加明确,同时影响遗产税的障碍也在逐渐减少,未来遗产税更有可能提前出台。
针对保险销售逻辑而言,可以侧重强调,可以利用保单等方式将家庭财富定向传承给下一代,提前做好相应的税务规划,还能避免因继承而连带的债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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