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门立木,商鞅变法如何开展?探究商鞅变法的进步性和局限性
纵观中国古代历史,西周时期的政治家讲求“德治”、“礼治”。到了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局面使得法家学派逐渐登上历史舞台,或明或暗地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上千年。法家学派中,留下较为完整著作并主持成功主持过变法的当属商鞅。作为战国时期杰出的政治家、改革家,商鞅在秦国推行的变法改革为秦国的崛起打下坚实基础,加速了秦统一六国的进程。
虽然商鞅思想和他提出的法治理论在很长时间内被封建君主和政治家继承,但在今天看来,他的某些主张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商鞅的法治思想是什么?有哪些局限性?
一、商鞅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第一,人性论。在商鞅眼中,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会在生活中追求自身私利的长远化和最大化。名利是人们的生活动力,追名逐利是人们本性使然、自然而然的行为。因此,商鞅认为在人们本性好利恶害的驱动下,追名逐利成为人们作奸犯科的根本原因。
这种从人性论出发的法治思想首先体现在法令的制定。人们的本性是好利恶害,在利益的驱动下就会冲破道德底线而不择手段,违反法令的人也会心存侥幸。短期时间内的社会利益是守恒的,在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利益交叉、利益冲突的情况,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因此产生矛盾冲突甚至战争。为了减少冲突的发生,制定一套法令很有必要,这也是商鞅制定法令的首要原因。
其次,法律的内容和法治效果也是需要变法者考虑的。人生而有好恶,君主以此治国理民,更加不能不审察。君主需要在百姓民众和好恶之间作出合理的权衡,通过奖惩结合的方式治国理民,修正社会上不规范的行为,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商鞅在制定法律时否认了其他获取利益的途径,集中民力于耕战以富国强民。
最后,法律还要落实到严格的执行上。新法制定以后,最先面对的往往是旧贵族的反对和百姓的不信任,适时树立威信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商鞅主张对违法犯罪的人施用重刑,对民众产生威慑力;另一方面借“南门立木”赢得国民的信任和拥戴,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第二,农战结合,愚民弱民。战争是战国的时代主题,农耕是重要的社会生产力,但因战争连绵,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商鞅深知农业生产和军队战斗力水平对于富国强兵的重要意义,因此主张建立统一而严明耕战奖励制度,对有功者进行奖励,激发民众的积极性。
民众看到奖赏的唯一途径来自农耕与战争,就会专心于农事战争,不会分心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耕战政策使得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界限被打破,既保证了国家安全,又加强了君主集权。秦国的经济实力得到提升,在与列国交战中的优势逐渐凸显。
为了使国民更加专注耕战,商鞅采取了愚民弱民的主张。商鞅认为,如果百姓质朴老实就不会违反法律,国家也会越来越强大。愚民弱民主张的提出主要有三个目的:首先是利用爵位激励、诱使百姓专注于战功;其次是确保邦交安全;最后,质朴的民风也能使朝廷的佞臣减少。
第三,壹赏重刑。奖赏和刑罚是商鞅法治思想中的核心,也是贯穿国民生活的主线,是商鞅实行法治的关键。因为要鼓励国民将重心放在耕战是哪个,商鞅对赏赐十分重视,赏其所缺是其奖赏策略中的重要内容。赏其所缺不仅不会造成财物的浪费,还能极大鼓舞国民的士气,增强国家兵力。
与赏赐相比,商鞅将刑罚看得更重,认为人们为了追名逐利往往会巧言令色,因此主张君主一定要重刑。加重刑罚就会使国民惧怕,减小作出违反法律行为的几率,他认为儒家的“仁政”表面上仁慈爱民,实际上会造成犯罪行为的放纵。战乱频繁的战国时期,重刑是君主统治国民强有力的保障,也是降低犯罪几率的根本策略。
二、商鞅法治思想的进步意义
商鞅前后主持的两次变法是战国时期最彻底的,也最具有代表性,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场变法不仅变革的当时的额社会关系,也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对旧有的贵族体制造成极大冲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商鞅在众多改革家中的历史地位首屈一指,是反对儒家主张的第一人。
第一,历史观。身处贫弱的秦国,进步的历史观是商鞅法治思想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变法主张刚刚提出时,商鞅毫不意外遭到旧封建势力的反对,他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对复古主张提出反对。商鞅认为,无论法令、礼制还是治国方略都应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相应的社会制度也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
第二,政治方面。众所周知,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到封建社会的过渡阶段,商鞅变法是这个历史转折的重要标志。通过变法,奴隶、平民和贵族之间的障碍被打破,两千多年的世卿世禄制废除,加上军功爵制、郡县制的实行,度量衡的统一,法治思想的确立,使得以新兴地主阶级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度建立,拉开了封建社会的序幕。
第三,经济方面。春秋战国时期,铁器的普及使得牛耕技术有了显著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迅速提升。为了适应社会的改变,商鞅废除原有的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制,极大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重农抑商的政策促进秦国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仅仅经过数年就摆脱了原本积贫积弱的困境,形成“家人自足、路不拾遗”的安定局面。
第四,军事方面。商鞅变法之前,作为国家战斗力量的军队主要掌握在武将手中,由其子嗣继受。商鞅变法废除了原本的世卿世禄制,建立军功爵制,根据士兵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很大程度上激励了地位低微的哦普通士兵,使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幅度提升,为后世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
除了正面奖励士兵积极取得军功以外,商鞅还十分注重将重刑思想运用到军队中,打击士兵违反军令的行为。从历史实例看来,相比对奖赏的向往,人们对刑罚的恐惧更甚,因此刑罚往往能起到比奖赏更理想的作用。
从利益角度看,生命是其他一切利益的基础,士兵在战争中随时有丢失生命的可能,逃兵现象普遍存在。当重赏不足以让士兵冒着生命危险奋勇杀敌时,重刑政策就非常有必要。商鞅制定了一系列比单纯失去性命更为严峻的刑罚惩罚士兵逃避作战的行为,因此士兵们往往会选择在战斗中牺牲而不是被处死。
三、商鞅变法的局限性
商鞅变法的功利色彩很强,其法治不过是方便君主统治民众、增强国家实力的工具,但在当时的时代环境下确实起到了良好效果。如农战结合、“利出一孔”,与当时的国家境况相符,使富国强兵的目标达成;从人性出发主张壹赏重刑使百姓专注于耕战;“刑无等级”则推翻了“刑不上大夫”的惯例,推动了历史的前进。
从春秋战国的时代背景来看,商鞅的法治思想有很强的进步意义,但从现代法治理论出发,不难发现商鞅法治思想中的局限性。第一,法律工具论。商鞅主张的法治是专门为了国家治理制定的法律,这种法律实际上是一种工具。法家学派之所以选择法律作为治国工具,是认识到法律的实用性,因为法律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秦国对富国强兵的追求。
短期时间内这套法治思想确实使秦国变化显著,但功利性的法律有其缺陷,不能实现长远的社会治理效果,为秦王朝的灭亡埋下祸根。实际上,一开始秦孝公颁布求贤令就注定这场变法的功利目的。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秦国的首要任务就是实现国富兵强,因此商鞅推行的各个政策实际上都是为富国强兵服务,推动秦国实现最终称王的目标。
第二,愚民论。愚民政策是从人性论出发而制定,商鞅过于强调人的自然属性而忽略社会属性,使得与社会属性有关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法令中没有提到忠孝仁义的道德规范、否认人性中向善的部分,这种偏颇长久下去必然会引起人们的抵触,加速秦王朝的灭亡。
第三,重型论。在商鞅的设想中,重刑会使人们产生恐惧,这种恐惧足以制止人们犯罪。但商鞅对人性的认识是不充分的,当受到较强烈的情感支配时,犯罪仍然会发生。简单来说就是商鞅对民众趋利避害的期望太高,高到脱离实际,为了达到虚设的理想状态无限加重刑罚,使得民众遭受无谓的折磨。
结语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彻底、最深刻的变法图强运动,极大推动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开创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先河。尽管和当代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比,商鞅的法治思想存在很多可以称之为糟粕的硬伤,但在千年前礼治盛行的时代环境下,他能做到坚持朴素唯物主义,重视法治建设仍是十分难得,也为后世留下了宝贵遗产。
参考文献:《史记》《商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