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大学律师办案总结:二审有效辩护记
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大学对自己和本所实习律师廖长春共同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经过做了如下总结: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公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结案后,应当撰写办案总结,与辩护词或代理词、法律文书以及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等一并归档保存”之规定,现将我们为周某故意伤害案二审提供辩护的经过总结出来,供同行指教。
该案案情很简单。
2016年7月19日刘某接其妻子郑某回家,雇用了周某的车。周某将一行人送到自诉人宫某莲家后,开车独自返回。宫某莲与郑某系母女关系。周某开车到半道,有人打电话,让其折返。宫某莲见到周某后,躺在道路上不让走。
周某倒车后从宫某莲旁边驾车离开。宫某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她拦车不让周某走,周某开车直接撞向他,致仰面倒地。宫某莲在第一时间入住旬邑县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伤情为腰椎L2压缩性骨折。在旬邑住院治疗7天后,宫某莲又转西安市红会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腰椎L2爆裂性骨折。宫某莲在西安市红会医院先后住院治疗两次。2016年11月21日,西安交通大学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135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宫某莲的腰椎爆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旬邑县公安局遂于2017年1月5日立案侦查,并于1月9日以轻伤案件属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至旬邑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3日,宫某莲以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5月11日,旬邑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以周某拒不调解、不认罪为由,于2017年8月1日作出逮捕决定。9月18日,旬邑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并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陕0429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宫某莲68320.76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于2017年9月27日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0日,周某兄长经人介绍来我所,要求我们为周某作二审辩护人。11日,我们即去旬邑县看守所会见周某,了解案情。周某在会见中说,他很冤枉,没有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因为我们没有参与一审,也没有阅卷,不能向周某说明一审判决的错误在哪里。会见完,我们又驱车几十公里走访案发现场。
期间,我们一直联系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复制卷宗。10多天后,办案法官通知我们,一审案卷已到中院,我们遂将本案卷宗全部复制后用一周时间制作阅卷笔录、写质证意见,对本案程序及案件发生顺序进行梳理。功夫不负有心人,一天晚上,我们将鉴定意见书和宫某莲的病历资料逐字逐句对比,忽然发现鉴定意见书采用的病历和宫某莲的病历完全不同。我们很兴奋,终于找见本案关键辩点了。第二日,我们又驱车一百多公里去旬邑县看守所会见周某,告诉他本案存在的问题。
后来的11月15日、11月24日,我们两次会见周某,就阅卷中发现的问题与其沟通。11月28日,我们向咸阳市中级人民院提交了我们制作精美、内容详实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关于周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及开庭申请书。12月5日,我们再次提交开庭申请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要求咸阳中院对二审开庭审理。随后的每周,我们都与办案法官保持联系,追问案件进度。
12月22日中午,我正在紫阳县出差,周某兄长打来电话,说咸阳中院的办案法官要调解本案。我将我们查明的本案情况全部告诉他,让他做决定。他说愿意调解,因为家里老母亲整日以泪洗面、周某儿子上高三要高考,等等。后来我得知,他们当天达成调解协议,下午周某就走出了看守所。
2017年12月26日上午,我们收到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刑终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很遗憾,因我在外地出差未能参与调解,但又很欣慰,我的当事人周某终于摆脱了牢狱之灾。
通过本案我有两个感谢,三个疑问:
首先,感谢为本案付出努力、辛苦工作的法官;
其次,感谢周某及其兄长对我的信任。
第一个疑问,本案这样的结果是我努力辩护追求的结果吗?
第二个疑问,本案这样的结果真的是维护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吗?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吗?
第三个疑问,作为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对周某的辩护是否算有效辩护?以后面对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做?
沉思良久,掩卷,归档。
下图: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下图:第二次开庭申请书
本文来源:陕西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