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讲堂 | 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保单该如何处理?
随着国民保险意识不断提升,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风险保障和财务规划安排,已被广泛接受,很多家庭投保了不同类型的人身保险,在投保时,不仅有自己给自己投保,还有夫妻互保、父母给子女投保等等情形。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很多客户会有疑惑:如果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那这个保单还有效吗?保单该如何处理?
以工商银行控股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一年期以上的相关长期险保险合同为例,投保人先于被保险身故,保单是否会失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投保人身故时,保费已交满
投保人身故时,保费已交满,保单是一直有效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单的受益人可将相关材料交至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即可。
情况二:投保人身故时,保费未交满
01
若保单有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时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身故,且符合保险费豁免条件时,保险公司将豁免保险合同剩余交费期的续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仍然可申请理赔。
02
若保单设置有第二投保人时
工银安盛人寿为一年期以上的相关长期险提供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服务,若保单设置有第二投保人时,当第一投保人身故后,被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投保人,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由正式变更的第二投保人继续交剩余的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未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投保人,当保单到了约定的续交保险费时未能及时交费,自保险费到期日当日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保单欠交的保险费。若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费时,合同自60日宽限期期满当日的24时起中止效力。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效力恢复。
若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在合同中止日至复效日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故,第二投保人应在第一投保人身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做好投保人变更手续。
03
若保单既没有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也未设置第二投保人时
当投保人身故时,若保单既没有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也未设置第二投保人时,保单可能进入约定的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等状态。
如需继续交费,可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变更投保人,但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身故,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遗产,需要投保人所有法定继承人到保险公司签署声明文件,同时指定一人为新的投保人行使投保人的权利和交纳保费的义务。
同时,新的投保人必须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含有身故责任的保单,新投保人的设置还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如何避免若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保单效力受到影响,我们该如何处理?
01
投保时关注合同是否有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主要针对投保人在交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被保险人获得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等符合豁免条件时,后续保费无需支付,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02
关注保险公司是否有指定第二投保人服务
为了避免原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在推举新投保人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为了让原投保人的意愿得以延续,有些保险产品可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则设置第二投保人,如工银安盛人寿的鑫如意六号终身寿险。当原投保人不幸身故,第二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成为新的投保人,无需其他继承人共同签署同意书,有效简化变更手续。
03
身前利用法律工具提前做好保单归属安排
保单是投保人具有现金价值的资产,尤其是现金价值较高的大额保单,容易引发投保人身故后的继承风险。投保人可提前利用法律工具做好保单的继承归属安排,在无争议且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条件下,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变更,经审核进行投保人变更。
综上所述
为了避免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下保单失效,投保时关注合同是否有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是否有指定第二投保人服务,或者提前利用法律工具做好准备。
今天我们的保险讲堂内容就到这里,若您有更多保险相关问题需要咨询了解,欢迎联系您的财富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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