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 继承的时间顺序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继承规则
案例:周氏三兄弟在南方某城市工作小有所成,周大哥、周二哥都娶妻生子,周小弟未婚,老家只有老母亲一人。临近春节,三兄弟将老母亲接来南方过年。某日,周大哥驾驶自家车,拉着老母亲和两兄弟外出郊游。不料途中与一辆重卡猛烈相撞,自家车翻下路基。120急救车赶到后医生确认,四个人都没有了生命体征。
事故结果令人十分悲痛,而事后家属又面临继承问题,死者间相互有继承关系,继承怎样来执行。
依照《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按此法条的规定,本案无法确定四人死亡先后时间,那么,首先推定本次事故之外没有继承人的周小弟先死亡,其财产由老母亲一人继承。其次,推定作为长辈的母亲死亡,由大哥、二哥2人分割母亲的遗产,包括老母亲已继承的周小弟的遗产。最后推定大哥、二哥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即由他们各自的妻子和子女继承丈夫和父亲的财产,包括已被分割继承的老母亲的遗产。
为什么做这样推定?
第一,如果不“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就会发生财产被继承,影响到其他人继承,而最终其遗产又因无人继承被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和集体不要占这种便宜,做这样的推定最好。
第二,辈份不同的,长辈总比晚辈先死,推定长辈先死亡符合常理。
第三,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最合理,避免发生纠纷。比如夫妻在同一事件中去世,推定同时死亡,双方父母在遗产继承上就完全均等。
因此,这样的推定有必要,也合情合理。
民法典案例 独生子女未必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
案例:王莉是独生女,婚后住在婆家,自己的父亲名下有一套135平方米的住房。2016年父亲因病去世,2018年奶奶去世(爷爷早已去世了),都没有留下遗嘱。去年母亲去世后,王莉想把父亲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将自己户口迁入并搬去居住。
但是,当王莉拿着父母的死亡证明到房管局,要求过户却遭到拒绝,原因是手续还需要王莉的大伯和小姑签字同意,因为他们对这套房子也有份额。这是为什么?
说法: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1127条,法定继承遗产按下列顺序,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于父亲死亡继承开始时奶奶在世,因此父亲房子除母亲和王莉外,奶奶也有继承份额。奶奶去世后,王莉和大伯、小姑共同继承奶奶的遗产,包括奶奶已继承了的父亲部分房子。王莉属于代位继承。由此父亲的房子已经属于王莉、大伯和小姑共同所有。尽管大伯和小姑所占份额很小,但房产权变更依然要他们三人达成一致才行。当然,一般不太困难,只是王莉需要向大伯、小姑支付一定钱款作为补偿,换取全额继承父亲房子的权利。
此案说明,独生子女未必能就全部继承父母的遗产。为此有人发愁,辛苦打拼一辈子,就是为了给自己的子女留下较多财产,让他们生活更好,可到头来子女继承自己的财产不能一帆风顺,怎么把财富顺利地留给后代呢?其实民法典继承编已经提供了的方案,如遗嘱、遗产管理人制、遗嘱信托等。只要通过依法合理的安排,就可以使子女有效继承财富。
第1121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1127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