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这样的化妆品企业将上违法失信“黑名单”
▏对化妆品“非法添加”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4号总局令。内容显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截图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办法》第二条显示,当事人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化妆品领域的违法行为也做出来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此外,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等也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首次将化妆品“非法添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可见监管部门对化妆品“非法添加”一直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