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养老机构护理等级划分与服务标准(运营必备)
老人入住养老机构,都会有一个护理等级评定的过程。对于养老机构来说,合理确定老人的护理等级,不仅涉及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事关养老机构的经营收入。同时,也事关老人是否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照护,对养老机构的社会声誉和标准化服务管理水平有切实的影响。
目前,全国养机构分级护理各不相同:护理级别从1~16级不等;分级名称不统一,有特级护理、专护、救护、康复护理等;分级服务规范各不相同,缺少针对性的服务规范,随意性大。
那么,养老机构的护理等级怎么划分比较合适?不同护理等级应该提供哪些服务?这些服务的标准和规范是怎样的?
今天,我们分享浙江省的《养老机构护理分级与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对上述问题都做了明确回答,供养老机构参阅学习。
一、先明确几个术语和定义
1.日常生活活动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
人们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最基本的、具有共性的日常活动,包括进食、洗澡、修饰、穿衣、如厕、行走等。
2.自理能力 ability of self-care
老年人照料自己日常生活的行为能力,即具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3.3老年人照护服务 elderly care
为老年人提供的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的综合性服务。
4.精神状态 mental status
老年人在认知功能、行为、情绪等方面的表现。
5.3.5 感知觉与沟通能力 sensory and communication
老年人在意识水平、视力、听力、沟通交流等方面的表现。
6.社会参与能力 ability of social involvement
老年人与周围人群和环境联系与交流的能力,包括生活能力、工作能力、时间/空间定向、人物定向、社会交往能力。
7.老年人能力评估 ability assessment for older adults
通过对老年人自理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等影响其日常生活的项目进行测评,判断其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状况,为分级护理提供依据。
8.护理分级 elderly care classific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和疾病情况而确定的照护级别。
9.养老机构 the elderly institutions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护理分级的方法与依据
1.护理级别
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和沟通、健康风险及照护难易程度等情况分为三级护理、二级护理、一级护理、特级护理1(特1)、特级护理2(特2)、特级护理3(特3)、专需护理共七个级别。
2.分级方法
2.1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对老年人进行全面的入住评估来确定自理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和沟通、社会参与能力及健康风险等情况。
2.2 使用 Barthel 指数(BI,见附录 A)、感知觉与沟通评估表(见附录 B)、精神状态评估表(见附录 C)、时间/空间、人物定向和社会交往评估表(见附录 D)、Braden 压疮评估量表(见附录 E)来评估自理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能力、压疮风险等。
2.3 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能力、压疮风险及其他疾病情况评定,综合其中对老年人自理能力起决定性作用的指标和照护的难易程度,确定护理等级。
2.4 老年人入住后应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定期评估,若老年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再评估,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和病情的变化动态调整护理级别。
2.5 老年人评估需由医学、护理、康复、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养老护理、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并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环境安静、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清新、温湿度适宜。
3.分级依据
3.1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确定为三级护理:
——年龄 80 周岁以下;
——老年人能力完好,包括日常生活完全自理,精神状态、感知觉和沟通、时间/空间定向、人物定向、社会参与等能力完好;
——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和劳动。
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二级护理:
——年龄 80~90 周岁;
——患有慢性病;
——日常生活基本自理;
——听力明显下降,正常交流有些困难,需在安静环境下或大声说话才能听到;
——无法自行乘坐公共交通。
3.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一级护理:
——年龄 90 周岁以上;
——各类慢性病患者,器官功能失代偿;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轻度受损,BI 评分 65~95 分;
——上下楼梯需要借助辅具或者他人帮助;
——洗澡需要他人帮助准备和洗后清理;
——视力明显下降,看不清报纸大标题;
——需要送餐服务;
——表达需要和理解他人有些困难,无法单独出行。
3.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1(特 1):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中度受损,BI 评分 45~60 分
——需要他人管理服药、饮食和日常起居;
——平地行走需借助于助行辅具或者他人的帮助;
——无法自行洗澡;
——需要协助如厕;
——视力明显下降,辨认物体有困难;
——无法自行参与一般的社交活动、兴趣活动、休闲娱乐活动等;
——记忆能力明显下降,时间、空间定位障碍,与人交流有些困难。
3.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2(特 2):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损,BI 评分≤40 分;
——需要喂食、喂水;
——不能平地行走,无法床椅转移;
——尿失禁,穿戴纸尿裤需要协助;
——无法自行如厕,需要帮助便后清洁;
——视力障碍,眼睛不能随物体移动;
——人物定向混乱,无法与人正常交流;
3.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3(特 3):
——无法自行翻身;
——昏迷状态或植物人状态;
——大便失禁,无法自行处理;
——高度压疮风险。
3.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专需护理:
——不同程度认知功能障碍,医疗诊断为老年痴呆,无身体攻击行为,无特殊麻烦行为;
——有异常行为,影响他人日常生活和睡眠,需要专门照护者;
——有鼻饲或者留置导尿或者膀胱造瘘或者胃肠道造瘘者;
——Ⅲ度以上压疮;
——经医生确认可以入住机构的气管切开者;
——其他非老年人身心原因,经双方商定需要专门照护者(此项不作为长期照护保险的支付依据)。
3.8 年龄大于 80 周岁,身体功能良好,老人及家属要求低级别护理,需要签订协议,相关风险自担。
三、不通护理级别的服务内容与操作规范
来源:新华养老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