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礼法思想的合理性内核与价值
2017中国兰陵 荀子礼治思想论坛
专家教授讲坛系列三
荀子礼法思想的合理性内核与价值
周先进 蒲曦晨
(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学院 湖南长沙 410128)
摘 要:荀子集百家之大全来成就自己的思想体系,其中以礼法思想为其代表性思想。荀子礼法思想是建立在他自己提出的“人之性恶”、“天人相分”、“明分使群”三大理论基石之上的,具有调节人伦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秩序、治理国家政权等主要价值和功能。但荀子更加倚重礼的作用和价值,作为封建知识分子的代表和封建礼法的代言人,他依然摆脱不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历史局限。对荀子礼法思想的价值和功能必须理性看待,合理继承创新。
关键词:人之性恶;天人相分;明分使群;礼法思想;荀子
中图分类号:B222.6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周先进(1963-),男,湖南常德人,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学院党委书记、教授、硕士生导师,国家职业教育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主任,全国青少年传统文化教育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主要从事德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研究。
蒲曦晨(1992-),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学院高等教育学研究生。
荀子是先秦时期集大成的思想家、政治家、哲学家、教育家,也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伟大学者,被誉为“东方的亚里士多德”。荀子思想体系极为全面和完善,其中以礼法思想作为其代表性思想。首先,荀子为其礼法思想制定了是非判断的标准,即“善”与“恶”,要求人们的行为必须合乎礼法;其次,荀子在充分吸收、创新各家各派礼制、礼法思想的基础上,对“礼”与“法”的形成、功能和作用进行了充分的阐释和规范,首次提出了“统一”思想,即要求把全社会的思想都统一在礼制之中,为后来社会的统一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证;最后,在礼与法的关系问题上,荀子肯定了法是根据礼而建立的,礼对法具有主导地位,而“法”只是作为“礼”的辅助工具,提倡“援法入礼”、“隆礼重法”。
一、荀子礼法思想的形成过程
中国文化的礼,起源于部落中对神灵、先祖的祭祀、祈福活动,源远流长,据《说文解字》的解释:“礼,履也。所以祀事神致福也。”这可以看作为礼的原始含义。伴随着中国社会生产的发展,礼的内容、范围和作用都得到了发展、深化与完善,逐渐超越了祭祀活动,渗透到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周朝开国之初,周公制礼作乐,将礼发展成为一套规范国家政治、经济、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完整的体系,“周公相武王以伐纣。武王崩,成王幼弱,周践天子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礼记·明堂礼》)由此可知,西周初创即以礼制治天下。随着西周的衰落,诸侯混战,使得整个政治局面陷入混乱,西周所确立的礼治秩序开始瓦解,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发展到了礼崩乐坏、社会动荡的局面。虽然祭祀活动是礼的起源的核心内容,从礼的社会功能表现来看,礼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特定阶段,社会出现了剩余财产、贫富分化和社会分工后,为协调财产和权力分配中的矛盾关系的必然产物,但礼的内涵和价值功能却得以深化,已经具有了极为强大的社会治理性功能和价值。
中国社会最初的法自天出,实际上可能就是由皋陶辅佐舜帝时制定而成,因为当时皋陶担任舜帝的“理官”即掌管刑法的司法官,这一依据也可以在《尚书·皋陶谟》中找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以违背“天意”受到上天的“刑罚”形式出现,认为自然界是有意志、情绪的,要求人们必须去顺应它,否则将受到惩罚。在中国古代,法、律、刑可以互训。中国古代的法律,核心在于“刑”,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和法是相通的。《尔雅·释话》注释:“刑,法也……律,法也。”《说文解字》也有“法,刑也”的明确解释。后来《唐律疏议·名例》又说:“法,亦律也。”这就是法,仅仅代表一种刑罚,只是对礼的顺利实施起到一定的协助作用。直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首先体现在各国陆续颁布了自己的成文法,法不再是礼的附属品,有了自己的阵地,并且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不断得到强化,能够满足诸侯争霸、兼并战争不断的环境下,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国家富国强兵的需要,甚至比儒家德治思想更受统治者青睐。由上可知,礼与法同源而异出,他们的产生都源自于对上天的崇拜,礼以示敬,法以示正[1]。
到了春秋时期,诸侯纷争,战乱不已,社会一片混乱,原有的礼治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而新的社会礼法秩序却还没有确立,该如何建立新秩序,在当时大致有两种观念,一种是以管仲为首的改革变法派,他们企图在礼治秩序之外寻找新的更符合时代要求的统治秩序,主张变法,于是变法改革在各国兴起,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法治思想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当时统治者富国强兵的需要,于是重法的风潮随之而来[2];另一种便是孔子开创的儒家“复古派”,呼吁回复周礼、以礼治国。但孔子所主张的礼治却并非一味地仿古,由“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中“损益”一词可知,孔子主张的是以周礼为本,在继承的基础上根据时代的要求进行创新改造,并不是完全照搬[3]。
荀子为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抱负,在齐、楚、燕、赵、魏、秦等国间走访讲学,推行其礼法思想和治国理政的政治主张,特别是在稷下学宫游学、访学、讲学期间,受到了各家思想的熏染,形成了集百家于一体的礼法思想体系[4]。稷下学宫的宝贵经历,为荀子后来总结先秦学术思想,从而形成自己比较完整的礼法思想作了理论上、思想上甚至舆论上的准备,我们完全有理由说,没有稷下之学便没有荀子之学及其礼法思想体系的形成[5]。
到了战国末期,富国强兵成为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诸子百家纷纷提出了自己治国理政的观点,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儒家以“礼”治国的传统,把“礼”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并赋予礼新的意义。发出了“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论》)的追问与探求。荀子认为礼的根本起源在于“人之性恶”,因为人天生拥有无限的欲望和需求,而社会资源却是有限的,在追求个人欲望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物质财富的有限性与个人欲望的无尽性之间的矛盾,必然为了得到有限的社会资源而发生冲突、争夺,进而引发社会混乱甚至发生战争。当人们不能靠自省自律来控制自己的欲望、行为的时候,先王为了使社会稳定和谐,制定了“礼义”来规范和限制个人行为,求得人们的欲望与社会资源保持平衡的一种局面,这就是“礼”的起源。
在荀子看来,“礼”正是为明尊卑、别贵贱而设立的,人以“群”生活,“群”必须有分工和种种权利、义务方面的等差,而由“礼”来决定这些等差,是最公允的。荀子法的提出亦是在“人之性恶”的理论基础上,荀子从始自终认为人生来拥有好利趋害之心、耳目声色之欲,一旦放纵人性去追求欲望,必然发生争夺以致社会动荡、混乱。因此,荀子提出了“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性恶》)的基本主张,认为人的天性如不加约束就会趋向邪恶,一定要依靠师长的教化、礼义的引导和法度的制约才能方方正正、规规矩矩。进而指出:“法者,治之端也。”(《君道》)主张法是治理社会的开端,是政治的根本。
荀子在肯定礼治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了法的重要性。认为法的提出是为了协助礼的作用的更好发挥,礼和法都是基于人性恶的基础上,作为用来矫饰人性恶的工具。“今人无师法,则偏险而不正;无礼义,则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使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性恶》)在荀子看来,人们若失去师长的教化、礼义的引导和法度的制约,就会偏邪险恶而不端正;失去礼义,就会叛逆作乱而不守秩序。古代的圣君贤王认为人的天性不加约束就会趋向邪恶,认为人们有偏邪险恶而不循正道、叛逆作乱而不守规矩的可能,因此创设礼义、制定法度,用礼义的规范引导和法度的强制约束来调节、规范人们的性情、言行,引导、感化人们,从而使人们的性情得以端正,言行得以规范,从而达到天下大治。
总之,荀子礼法思想起源于对古代礼秩、礼制、礼乐、礼法思想的继承、创新与发展,尤其是受到先秦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礼法思想的影响。荀子作为儒家学派学者,对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非常崇拜,在《非十二子》中把孔子誉为圣人,“是圣人之不得执者也;仲尼、子弓是也”,在《解蔽》篇中,荀子对诸家都进行了批判,唯独对孔子予以高度赞扬:“孔子仁且不蔽,故学乱术,足以为先王者也。一家得周道,举而用之,不蔽于成积也。故德与周公齐,名与三王比,此不蔽之福也。”自然地,荀子对孔子的思想有很多继承创新之处,尤其体现在对孔子重礼、重德传统的继承与创新。同时,荀子是一位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家,在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的背景下,法家思想在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得到统治者的青睐,荀子必然会理性地看待并对其进行批判性的吸收与创新改造。荀子“人之性恶”的人性论思想,便是对法家人性恶思想的汲取,“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商君书·算地》,不同的是法家的人性论思想强调的是人性本恶,并且是不可改变的,也正因此采取“法制”;而荀子的“人之性恶”的提出,更侧重于引出“化性起伪”,并且荀子礼法思想依旧是建立在以礼为本的基础之上的,是对礼尤其是礼秩、礼制、礼治内容的补充、深化和完善。
二、荀子礼法思想的理论基石
荀子礼法思想主要建立在其提出的三大理论支撑体系之上:“人之性恶”、“天人相分”和“眀分使群”。
首先,与孟子的性善论不同,荀子主张人性为恶,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以下凡引用荀子文献皆只注篇名)。性恶论是荀子的代表性观点,也是荀子礼法思想的基石,这与他主张天人相分、认同天的自然属性直接相关。孟子主张人性以天赋为道德价值,即凡人皆具有仁义礼智四个善端,所以从本质上说,人性是善的;而荀子的性恶论则赋予了人性以自然意义,人天生所具有的动物性属性诱导人们形成各种各样的欲望,欲望如果得不到调节和控制,那么人有可能发展成为恶。“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性恶》)“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礼论》)荀子认为人一生下来就有欲望,就有好利恶害之心和耳目声色之欲,这是人作为高级动物所具有的自然属性。那么如果放纵和顺着人的这些性情自由发展的话,就会出现争夺、暴乱等恶的现象,从而违反等级名分、破坏社会秩序。“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性恶》),所以,一定要有良师的教导、礼义的引导、法律的约束,人们才会谦让,遵礼守法,遏制欲望,才能达到国泰民安。荀子提倡要用师法教化和礼法约束来“化性起伪”,最终达到使人性“去恶向善”的目标。同时,在荀子看来,人人生来都由相同的欲望,君子与小人、圣贤与盗跖的欲望都具有同一性,而之所以会变得不同,就在于“伪”,即后天的人为努力,圣人、君子与盗跖、小人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圣人、君子付出的后天努力比盗跖、小人要多得多,并且认为人人都可以通过后天人为努力成为圣人君子,“涂之人可以为禹”(《性恶》),从而肯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所以,荀子倡导用师法教化、礼义法度来引导、规范和限制人性,使人们通过后天人为努力趋向于善,这正是荀子立法思想产生的基本依据。
其次,在社会伦理中,荀子强调“眀分使群”,认为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万物之灵,就是因为人能按照等级名分组成社会群体,群体之间有分工合作与联系,才能使社会稳定、发展。比如荀子认为人的“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王制》)在荀子看来,这种“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相》)、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的特点就是人“能群”,而动物不能“群”[6]。那么,人为什么能结合成社会群体呢?正是由于人懂得有“分”,“分”是“能群”的基础。因为人有了等级名分,才能组成社会群体,才能使役万物,并且在社会群体之间进行有效的分工、合作,使人类社会有序发展。明分使群就是人们能够按照礼义的分别,明确且遵守自己的等级分工,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依赖,将社会组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使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定。荀子明确指出:“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正因为人比其他物种(禽兽)多了气、生命、知觉和道义,所以人是天下最为宝贵的。
由此可知,在荀子看来,“分”才是使人类社会形成、发展的根本,也是社会群体的根本组织形式。由此,荀子得出了“明分”才能“使群”的结论。那“明分”以什么为准则?荀子认为是礼义。“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王制》)等级名分为什么能实行?就是因为有道义。所以,根据道义确定了名分,人们就能和睦协调;和睦协调,就能团结一致;团结一致,力量就大;力量大了,就强盛;强盛了,就能战胜外物,所以,人才有可能建造起房屋并在房屋中安居。荀子主张“义”是“分”能实行的根据,主张“分莫大于礼”(《非相》),认为确定名分等级关系也要在遵守礼法的前提下,“礼”是最大的“分”,即封建的伦理道德和礼法制度。
最后,在天人关系中,荀子认为天和人是互相分离的,天有自身运行的规律,肯定了天的自然意义,从而揭开了天命神授、天人合一、天能主宰人间祸福等的神秘外纱,否定了天命不可违的神秘意义,认为决定人间祸福、社会治乱的关键因素在于人,而不是天,彻底排除天人合一说。荀子在《天论》开篇即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有自身的运行规律,不会因为个人而随意改变,从而旗帜鲜明地树立起了“天人相分”和“制天命而用之”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同时,荀子认为天不能随意干预人间的正常运行秩序,对社会治乱起主要决定性作用的是人自身而不是天,从而消解了天对于人神秘性质的影响。在荀子看来,天不能随意干预人,反过来人能随意干预天吗?答案也是否定的。人所实施的活动也并不能随意对天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荀子说:“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数矣,君子有常体矣……天不为人之恶寒也辍冬,地不为人之恶辽远也辍广。”(《天论》)天地有常道,也就是说它有自身运行的基本规则,不会因人的主观能动性或事物变化的影响而轻易改变其运行规律。
那人类究竟如何与天地和自然相处呢?荀子给出的明确答案就是人类必须依礼法行事,遵循天地之道和自然之道,做到“应之以治”而非“应之以乱”(《天论》)。何以能够做到“治”而不“乱”呢?荀子同样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强本而节用”、“养备而动时”、“循道而不忒”(《天论》),否则,如果人类“本荒而用侈”、“养略而动罕”、“倍道而妄行”(《天论》),那么,“天不能使之富……使之全……使之吉”(《天论》)。在社会治乱的问题上,荀子明确指出:“治乱非天也”、“治乱非地也”、“治乱非时也”(《天论》)。真正的社会乱源在“人祅”,包括“楛耕伤稼,枯耘伤岁,政险失民,田薉稼恶,籴贵民饥,道路有死人”,“政令不明,举错不时,本事不理,勉力不时,则牛马相生,六畜作袄”,“礼义不修,内外无别,男女淫乱,则父子相疑,上下乖离,寇难并至”(《天论》)。所以,荀子得出的基本结论就是“袄生于乱。三者错,无安国”(《天论》)。因此,必须礼法结合,隆礼重法,社会才能安宁,人们才能安居,国家才能安稳。
三、荀子礼法思想的价值功能
第一,对“礼”和“法”的内涵和适应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荀子在《性恶》篇中明确提出:“人之性恶,则礼义恶生?”既然人性是恶的,那礼义又从哪里来的呢?“应之曰:凡礼义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性恶》)荀子认为,所有的礼义都是产生于圣人的人为努力,而不是产生于人的本性。“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性恶》)圣人深思熟虑,熟悉人为的事情,从而使礼义产生,使法度建立。所以,礼仪法度产生于圣人的人为努力,而不是一开始就产生于人的天性。
在礼的分类方面,荀子认为:“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礼论》)礼有三个根本:天地是生命的根本,祖先是种族的根本,君主是政治的根本,老师是教化的根本……所以礼,上以事奉天,下以事奉地,尊重祖先而推崇君主与师长。这是礼的三个根本[7]。
由“礼”的起源可以看出,礼产生与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满足人的合理的欲望,“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论》)那“礼”是如何做到的呢?“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论》)“礼”的本质就是通过划分“度量分界”来分配社会资源,调节和满足人的欲望。荀子认为“礼”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养”,即通过对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调整、分配来满足人民各方面的需求;二是“分”,即通过确定等级制度,使得上下、贵贱、长幼等都各得其所。“故礼者,养也”(《礼论》),他认为必须满足人们的生存需求,才能使欲望不受有限的物质控制,这就是“养”,但是人有贫富贵贱之分,要按照等级来享受不同的财物保持安定,“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礼论》),这就是“分”。
由此可以看出,荀子认为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别的,不仅有财富上的差别,更有等级地位上的差别,不能平均地分配社会财富,否则就会出现臣民不听君主的命令,导致社会混乱。在荀子的心目中,社会稳定、人们有序生活的前提是依靠礼义来保持差别。因此,荀子认为“分”就是“礼”的本质,即“明分使群”。由于人性具有恶性,所以人生来就有欲望,就会相争,但是人类要得以生存,就必须群居,那么,怎样使群居的人们相安无事呢?荀子认为就在于“明分”,否则“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王制》),通过“明分”使得人们享受与其等级地位相当的财富,并且能够按照地位差别来从事相应的职业,这样社会就会和谐,和谐就能团结一致,团结一致就能战胜万物。因此,“礼”的作用范围涉及到个人、国家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对个人、国家和社会都有重要影响,“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修身》)。
荀子对“法”的地位和作用的界定是从最初的“上天的惩罚”落实到统治阶级急需富国强兵的需要,从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荀子正是看到了儒家德治的理想主义无法满足即将进入“大一统”时代的需要,创造性的援法入礼,汲取百家之长,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治国理念。
荀子以人性恶为基础,揭示人因欲望而自私,导致社会混乱。礼治的长处是,使用道德教化使人自觉服从,依赖于人的自省、自制能力,假如人不自觉,违背了礼义怎么办?荀子认识到人性复杂,“礼”并不能起到万全的调节、规范作用,所以需要结合“法”的强制约束力,更好地引导人性向善发展[8]。明确提出了“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富国》)的基本主张。在荀子看来,无论是对于老百姓,还是对于士大夫乃至达官贵人、诸侯国君,如果不进行教育就惩罚,即便你使用的刑法再多,邪恶的事情依然还会很多;但是如果单纯依靠教育,不进行惩罚,坏人就得不到惩戒。所以,荀子把“礼”和“法”融合在一起,明白“礼”的作用是“化”,“法”的作用是“治”,两者结合,相得益彰,使人走向善良,天下走向大治。“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
第二,明确界定了“礼”与“法”的辩证关系及其功能。在荀子看来,“礼”和“法”都是相当重要、缺一不可的,“礼者,治之始也”(《王制》),“法者,治之端也”(《君道》),并且认为礼与法之间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但是在荀子的礼法思想体系中,“礼”和“法”不是一对一对等的,而是具有程度、价值、功能等方面的差别。礼义是法度的基础,是制定法治的准则和总纲,只有以礼义为本,法治才能奏效,“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礼是行为规范的要领,具体准则的总纲,礼是法的前提,法是在礼的基础上建立的,并且法的引进是为了保证礼的实施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但在复杂的人性面前,礼不能起到万全的作用,需要以法的强制力来约束。由此可以看出,法是作为礼的辅助工具而存在的,礼是法的基础,法是礼的补充,故“礼义生而起法度”(《性恶》)。
但是,“礼”和“法”都是荀子用以矫饰人性的工具,在人性恶的基础上,以“隆礼重法”来“化性起伪”,最终趋向于“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性恶》)的目的。“故非礼,是无法也”(《修身》),法的内容就是根据礼来制定的。从逻辑上分析,礼包含着法。“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在荀子看来,礼义是法度的渊源和依据;从顺序上看,礼产生在法之前。“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先生礼义而后制法度,礼义出现时间早于法度,法度是在礼义的基础上才出现的;从尊卑关系上看,也是礼尊法卑、礼主刑辅。因为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富国》)“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肖不杂,是非不乱。”(《王制》作为封建知识分子的代表和封建等级阶级代言人,荀子依然摆脱不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的等级观;从功能上分析,礼的作用要大于法。“国之命在礼。”(《强国》、《天论》)“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天论》、《强国》、《大略》)很明显,在荀子心目中,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命运均取决于礼义,并且进一步指出,作为君主,推崇礼义,尊重贤人,就能称王天下;注重法治,爱护人民,就能称霸诸侯;如果贪利诡诈,则会导致家破国亡、身首异处。由此可知,在荀子的礼法思想体系中,从逻辑、顺序、尊卑、功能等各个方面来看,都体现了礼本法末、礼主刑辅的价值功能。但是相比孔孟,荀子已经大大提高了法的地位和作用,而相较法家则存在性质上的差别。
第三,明确了“隆礼重法”的基本主张及其价值。在礼崩乐坏的战国末期,荀子从人性的天然欲望和趋利避害的本性提出了“人之性恶”,也倡导通过“化性起伪”修正人性。如何化性起伪,荀子本人给出了正确答案,即主张“隆礼重法”、“师法之化”。荀子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礼法思想体系,既继承和发展了儒家传统的“以礼治国”,又合理吸收了法家思想,“援法入礼”,将“礼”从维护和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个人价值层面,上升到了引导、规范和约束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社会价值层面。荀子始终认为,人生而有需求,需求得不到满足,就容易发生争夺,一发生争夺就会有祸乱,古代的圣王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以制定了礼义来划分人们的名分等级,以此来调节人们的欲望,满足人们的要求。而法的引进,也正是因为礼在复杂的人性面前,不能起到完全性的作用,创造性的把法吸取进来,以调节人性,礼法并存[9]。
很显然,荀子已经非常完整地将“礼”与“法”当作一对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来使用,而非两个完全独立、彼此分离的概念的简单连称。由此可知,荀子援法入礼、礼法相融、隆礼重法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治国理念和社会治理原则,也是其礼义教化和庆赏刑罚的中心思想,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性恶》)。荀子看重法,并把“礼”和“法”结合起来,反映了荀子对礼、法之间关系及作用的深刻认识。因为,礼与法同是矫饰“人性”的重要手段。法律可以根据礼义的需要来改造人性,并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制化,以期达到必要时运用刑罚手段来强制推行。所以,他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君道》)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在荀子看来,法之于人性的作用,是在礼这一“大本”的前提下发挥的,礼是先天合理的规则,法是后天合理的规则。因为,先天的礼确定人的明分和不同的社会地位,当“顺是”(《性恶》)的人性破坏了先天的规则,那么,后天的“法”则对被破坏的先天的规则和秩序加以纠正。但无论怎样,礼与法都是以人性为基础,都是规制人性和人性“顺是”后的调控手段[10]。
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有一种非常重要的观念,就是“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礼论》)。人所具有的先天的本性,就像是原始未加工过的木材,是自然的材质;后天的人为加工,则表现在礼节仪式上的隆重盛大。没有本性,那人为加工则无处可施加;没有后天人为的努力加工,人也不能自己变得完美。“性也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以化也。”(《儒效》)一个人的本性,是我们所不能造就的,却是可以通过后天礼义教化来改变的,“化性起伪”的路径则是依靠礼法,“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性恶》),人的天性邪恶,必然需要依靠师长的引导教化和法度的约束制裁方能修正,要有礼义的引导方能治理好。
在荀子看来,“至道大形: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君道》)、“治之经,礼与刑”(《成相》)。所以,荀子认为最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法,就是推崇礼义而且深入细致地审查法制,使法制高于一切,那国家就会有秩序。荀子认为,在社会治理中,“礼”和“法”都相当重要、缺一不可,“礼者,治之始也”(《王制》),“法者,治之端也”(《君道》),“非礼,是无法也”(《修身》),并且礼与法之间还有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亲密联系,“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礼是行为规范的要领,具体准则的总纲,礼是法的前提,法是在礼的基础上建立的,并且法的引进是为了保证礼的有效性,在复杂的人性面前,礼不能起到万全的作用,需要以法的强制力来约束,故“礼义生而起法度”(《性恶》)。总之,“礼”和“法”都是荀子矫饰人性的工具,在人性恶的基础上,以“隆礼重法”来“化性起伪”,最终趋向于“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性恶》),这才是荀子真正的价值追求和政治理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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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郭成伟,姜登峰:荀子“性恶”法律思想探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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