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属性与挑战

【经岚观察】1708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属性与挑战

文/李志青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于2018年开始正式试行,这一制度有几个显著属性:其一是产权属性,首次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的最终权利所有者,可以对损害行为主体提出赔偿主张;其二是经济属性,资源环境有价值,一旦遭到损害,必须承担经济上的代价;其三是金融属性,资源环境等自然资产的价值要保值增值,要对潜在收益或损失进行测算,进行全额赔偿;其四是强制属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结果由司法机关背书,强制执行;其五是风险属性,大大提高污染排放企业的环境风险,促使其转型升级。

不过,对于这一制度也有几点挑战。其一,权利和责任主体地位不对等会否带来“不公平”;其二,地方人民政府过高的自由裁量权会否造成新的执行“失效”以及某种“漏出效应”;其三,对现有和历史上的环境损害是要需要有“追溯期”;其四,在实施过程要会否产生某些“逆向选择”行为,进而造成资源的错配。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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