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涉税事项(三):其他财产的处置

被清算企业的财产,一般包括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存货材料、家具用具以及其他资产等。今天,我们再来看看对存货材料、机器设备、办公设施、以及其他财产的处置会涉及哪些税收

一:存货材料的处置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处理存货材料、库存商品(产品)等物资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二:机器设备和办公设施的处置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三种情况纳税。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且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在发票开具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其他资产的处置

对企业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及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存货材料、家具用具等资产以外的非货币资产,也需要进行清理处置。对于货币性资产,需要做好资产盘点工作,其处理过程一般不涉及税收。对于其他的非货币性资产,除无形资产和金融产品的处置,需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外,其他的在处置时一般不涉及流转税,只需要按照相应的税法规定计算并确认清算所得即可。

涉及法规:

1.《税收征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及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6.《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7.《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70号

1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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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涉税事项(四):清算并依法确认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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