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向一家运输公司销售收购的一批二手车,已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运输公司又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一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在销售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第一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针对发票开具规定,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公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综上,你公司销售二手车的业务应按规定从发票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运输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应当再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