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食堂就餐受伤,工伤吗?
即使是快节奏的工作生活,也需要保障饮食安全与健康。部分企业出于提升工作效率、提供福利等动机,开设员工食堂。员工食堂这一设置符合多数人的需求,企业是否开设员工食堂,甚至成为部分人衡量offer优劣的标准之一。
然而,员工食堂饮食安全并非得到充分保障,例如,2019年12月末,新闻报道河南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卫龙食品公司)20余名员工疑似食物中毒,原因可能是公司食堂的早餐变质。此外,生活处处是意外,员工食堂就餐时摔伤也常有发生。
那么问题来了,在员工食堂就餐食物中毒或者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对此,广东省[1]、云南省[2]、吉林省[3]的地方法规中有明确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食堂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的,认定为工伤。
但针对其他省份是如何处理此类工伤认定问题呢?如何理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外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企业供餐市场发展迅速,公司自营食堂不再是唯一选择。公司食堂外包模式下,员工在食堂就餐受伤,是否也构成工伤?
浙江高院的(2016)浙行申335号案例回答了上述问题,其从以下三个要件分析前述法律条款的适用。
【案情简介】该工厂食堂系第三人承包经营,员工A某下班后去食堂就餐期间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随后A某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工作时间”:从公司作息时间安排看,员工就餐后基本就需投入到工作中,故员工在公司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
(2)“工作场所”:浙江高院指出不能将“工作场所”狭义理解为限于劳动者日常、固定的工作地点,公司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3)“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虽然在公司食堂就餐不属于直接的履行工作职责,但就餐是员工继续开展工作的前提,可以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因此,员工在食堂就餐受伤如食物中毒、摔伤,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的,认定为工伤。
重庆第二中院在(2017)渝02行终165号案例中指出,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以及司法实务中的掌握,“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包括为方便职工工作和生产、解决职工必要的生理需要而设置的相关区域和场所,如厕所、更衣室、饮水间、食堂、消毒间、除尘室等一些职工的非工作区域。而对于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则是指在工作时间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本案中员工下班后,在去矿区食堂吃饭的路上不慎摔倒致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然,实践中也有不一样的声音,认为上述判决扩大了“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的范围。因此,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且法律适用受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员工食堂就餐受伤问题的认定并非一概而论。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