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否应计算陪护人员的份额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而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在本地治疗时,是否应赔偿陪护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对该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计算陪护人员的份额。理由是:一、受伤人员除了误工费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那么陪护人员除了护理费,也应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照顾受伤人员,陪护人员在医院就餐也增加了伙食费,应予补助。二、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在外地治疗时,陪护人员的伙食费应予赔偿,那么在本地治疗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陪护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计算。理由是:
一、从性质看,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住院的受害人增加的伙食费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可见,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性质与人身损害赔偿其他项目的性质一样,都是对因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的一种补偿,而且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的补偿,其他人员如陪护人员的其他损失不应由侵权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是补偿住院的受害人所增加的伙食费的损失,与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行存在,没有包含关系,因此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两项损失。至于受害人聘请陪护人员的损失,由于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其性质是对陪护人员的劳务报酬,该损失已经以护理费的形式进行了补偿。陪护人员的伙食费不一定因受害人住院而增加,即使增加,受害人除了支付其工资(以护理费的形式)外也勿需支付聘用人员的伙食费。依补偿原则,受害人没有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当然勿需赔偿。
二、 特殊规定考虑的是特殊情况。“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第二款特殊规定,考虑的是实践中受害人到外地治疗且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和其陪护人员额外支出了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补助。其陪护人员一般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在外地必然比本地要多花费一些伙食费,因此其伙食费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也在情理之中。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计陪护人员的份额,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