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车位购买者是否可以主张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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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除外情形”仅为商品房消费者购房情形,即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商品房消费者所购房屋事关其基本生存权权利的保护问题,故其对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当事人购买的系小区车位,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商品房购买者的情形。
案例索引:《唐江、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1091号】
争议焦点:车位购买者是否可以主张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是关于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就抵押物的担保物权产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除外情形”仅为商品房消费者购房情形,即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商品房消费者所购房屋事关其基本生存权权利的保护问题,故其对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唐江购买的系小区车位,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商品房购买者的情形。即便参照该规定将小区车位购买者理解为消费者,其亦未提交其名下无其他车位的相关证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效。本案唐江购买小区车位时车位处于第一次抵押权存续期间,故唐江不能对车位取得相应的权利。该笔抵押登记于2018年1月12日被注销,而在此之前该车位已经被再次抵押,该情形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对于车位购买人唐江是否能排除执行,仍应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加以判断,除前述分析外,该条也未规定案外人在抵押权设立前签订买卖合同的可以排除执行。唐江另主张外经贸融资公司对案涉车位享有的抵押权不合法,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因此,在外经贸融资公司对案涉车位享有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情况下,二审法院依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认定唐江对案涉车位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无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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