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分析|审判研究ilawtalk
随着5G时代、数字时代的到来,微信作为一款实用性通讯工具,兼具转账、聊天、发文件、点赞等强大功能,对社会大众工作和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深刻。
一、问题的由来
许某将戎某、某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与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同的是,许某除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单外,还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
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许某收到了一张便函的图片,便函上载明戎某向许某借款4万元,其他聊天内容则是还款期限和利息。戎某、扬州某公司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该份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能否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就成了案件审理的难点和关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数据与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都属于法定的证据,只不过电子数据相对于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而言属于新型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含义进行了规定,即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属于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的生成、传输、接收等都是在电子介质中,在证据类型上也就当然属于电子数据。
二、微信聊天记录的特点和证明难点
一是易删改。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存在于现实环境中并通过具体的物表现出来,被人们直接感受,但微信聊天记录与之不同。微信聊天记录在类型上属于电子数据,与网络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其本质是借助手机、电脑等设备并通过网络将信息从一个终端传递到另一个终端,存在随时被删除、截取、编辑的风险,且能做到不留痕迹。这也导致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收集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于证据的收集,一般是当事人自行收集与举证、法院依照申请调取或依照职权调取、公证。至少不能完全排除的一种可能是,当事人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在收集证据、举证时会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删除、更改,甚至伪造。微信聊天记录一旦被删除、更改或伪造,就很难恢复。
仅仅依靠当事人自行收集、举证的纯粹的有限的聊天截图,一定程度上不能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失去了完整性、客观性,聊天参与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就很难去判断。在对方不认可或者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的可采性、证明力很难被确认,也就难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至于法院调取微信聊天记录或者进行公证,因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专门的设备,以怎样的形式调取、用怎样的方式进行审查都是需要克服的难点,存储信息的电子介质是否安全可靠、信息是否存在被删改的情形等等也是公证环节面临的难题。况且,无论是法院调取,还是公证,,在实践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
二是主体的不确定性。微信是一款很受社会大众喜欢的软件,几乎使用手机的人都会有一个微信账号。腾讯公司也通过绑定银行卡、手机号注册等方式来强化微信的实名认证,但是否有一些微信账户并没有完成实名认证仍然值得注意。
微信聊天记录能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之一,是使用主体的确定。若使用主体不能确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就失去了关联性,失去了满足法定条件的基础。
很多当事人虽将案件起诉至法院,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所对应的微信并没有完成实名认证,若对方当事人在质证环节称进行聊天的微信不是其所有,且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那么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就很有限。
三、有关微信聊天记录的建议
首先,是应当明确聊天主体,记录要真实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在当事人举证、法院审查与认定上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不同。交易发生、出借款项以及催讨债务时,要注意对聊天参与者的姓名、微信账号、微信昵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的收集,聊天记录有关于债务描述的要保存好,除向法院展示手机微信聊天原件外,还应提交微信聊天的复印件,记录不要有删除、修改,以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