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民法典实施后,以伪造的印章签署合同,合同会无效吗?

导读

(2021)皖13民终404号,某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以和备案不一致的公章对外签署合同,某公司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会获得支持吗?

一、案件焦点

在该案中,上诉人某公司(原审原告)认为分公司原负责人李某使用伪造的公章签订合同,合同无效。

二、二审裁判

二审合议庭认为:

(一)、《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看,无论是无权代理、无权代表或者越权代表等,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均被规定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或者不产生效力,并未规定为无效行为。《民法典》还设立了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表见代理等制度,以保障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合同是否无效,主要看签约人于盖章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确定合同效力,公司的印章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伪造并不是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

(二)、具体到本案中,李某签订合同时是上诉人宿松分公司的负责人,有代表权限,合同已部分履行,部分工程款已经结算,双方于2017年9月28日协议终止,因此,上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三、法条链接

主要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据此,除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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