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高检关于追诉时效中“采取强制措施”“立案”如何认定的解答

今天

导读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是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本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追诉时效的两个问题的答复~

关于追诉时效的两个问题

咨询类别:检察理论

咨询人:贵州省检察院 余敏

咨询内容:采取强制措施和立案分别是“1979刑法”和“1997刑法”规定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关键性因素,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采取强制措施和立案存在认识分歧:1.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认定是否仅取决于有无《拘留证》。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上签字同意,但是没有制作《拘留证》,可否认定公安机关已经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刑事案件立案的认定是否仅取决于有无立案决定书。司法实践中,有的时间较为久远的刑事案件,虽无立案决定书,但是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公安机关开展了现场勘验、尸检、鉴定、询问证人等侦查工作,能否认定事实上已立案?如不能,公安机关采取的侦查措施及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一种意见认为:1.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上签字同意后,即可认定公安机关已经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通常做法为其负责人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上签字同意,承办人填写《拘留证》并用印;推行办案系统后,其负责人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上签字同意,系统即可生成《拘留证》并用印。2.应该综合全案证据来认定是否立案,对于时间较为久远的刑事案件,虽无立案决定书,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公安机关开展了一系列侦查活动,应当认定公安机关事实上已立案;不认定已立案,虽然有利于被告人,但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却产生对被害人显失公平的后果。

另一种意见认为:1.无《拘留证》即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无立案决定书即未立案。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

▶ 一是关于1979年刑法第77条“采取强制措施”的认定。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手段,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由于强制措施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益,实践中适用强制措施时应严格把握。对于侦查机关已经制作拘留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无法执行的,应认为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符合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材料保管不善或者存在办案不规范等情况,致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缺失的,如果存在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复印件以及报批程序文书等能够证明公安机关实际已制作并采取了强制措施的,应认为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符合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实践中,对于仅有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上签字同意,但是没有制作《拘留证》,不能认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于实施新的办案系统后,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上签字同意后,系统即生成《拘留证》并用印的,视为采取了强制措施。

▶ 二是关于1997年刑法第88条“立案”的认定。立案决定书是公安司法机关对某一案件启动刑事侦查程序的法律文书,是对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司法机关应该经批准后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对案件开展侦查活动。司法实践中,有些年代较久刑事案件虽无立案决定书,但有立案登记表、立案登记卡并实际开展了现场勘验、尸检、鉴定、询问证人等侦查活动,可视为已经进行了立案。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