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的税费收优惠(四)其它优惠
除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以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还有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的优惠。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减免对象: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优惠条件: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
优惠对象: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员的计算: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政策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法律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
3《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