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以前的城镇职工没有交过社保,为什么还能领取退休金?
这个问题提得极不严谨,极不准确,极不人道。
92年前参加工作并在92年前退休的城镇职工,领取的退休金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92年前由原单位发退休金,他们退休后领取的是退休金不是养老金。但他们领的退休金是由退休人员原单位给的,不是财政拨款,也不是社保部门发的。直白一点,是他们在职时创造的企业积累(剩余价值)以及本企业全体在职职工继续创造的价值中支付的。当年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样,由单位列册发退休金,所以,他们当时又称为退休工资(此说法不准确)。
第二阶段,92年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初期,仍可以说,退休人员领的养老金还是来源于原企业。社保所以(当时社保经办部门叫劳动社会事业保险所)以收代发,收发相等时只是账面走一个过程。单位应交多于社保应发时,可只交差额。应收不低发时,社保有退还拔付。单位不交社保,社保也不划付退休人员养老金。直到人社部2001年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化发放,直至2005年基本实现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才与原单位脱勾,退休人员领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养老金。
退休金是退休人员在职创造价值的积累,以后续本企业职工创造的价值,为什么退休人员不能领聊退休金?领取退休金是国家法律赋予退休取工的权利。
92年前参加工作,92年以后退休的职工领取的是由职工个人和其所在单位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他们92之前向财政交税,国有企业利润也是政府的,他们当年给政府创造的利润比以后交的养老保险还要多,难道他们退休后就不能领取养老金?!
92年前的城镇职工(92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都没有交社保?92年之之前,企业不向政府交税,交利润,在80年代中期不少企业已开始试行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全民所有制合同工都要缴纳养老保险,怎么能说92年前的城镇职没有交过社保呢?。
92前退休的职工,也许有的没有交过现在意义上的养老保险,但如上面说,他们给政府和社会交了税收和利润。鉴于此,《社保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视同缴费期间应缴纳的社保费由政府承担。是因为他们之前上缴了利润,职工除了工资和有限的福利,赚了的钱都交给政府了,政府为他们那段工作时间的社保买单是合法、合理的。由此可知,92年前的城镇职工也是交了社保的,他们领养老金也是全理合法的,根不存“还能领取退休金”问题。
不要忘了,喝水不忘挖井人的道理,中国的经济建设有今天,是因为有92前这几代老工人打下的坚实基础。他们当年创造的价值与他们的收入是不成比例的。当年计划经济,国家为了筹集更多的资金搞基础建设,发展经济,采取低分配,高积累的经济手段,工人们每月领取十几元,几十元微薄的工资,无怨无悔地为国家工作,创造的大部分价值都贡献给了国家和社会,全社会都受益。他们当中不少人已做古了,部分健在的享受养老金待遇,是法律规定给他们应得的待遇,怎么会有“他们还能领取退休金”的说法呢,这不是缺乏人道吗?难道他们只有创造经济成果义务,而沒有享受经济成果的权利?!须知,92年前的成镇职工领退休金(养老金),他们不是白食先生,他们是为国家做了贡献的几代人,他们做的钱进了国库,全社会共享。
我们年轻人不应该拿老一辈老职工领养老金来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