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卷13氾论训诗解2利民为本法与时变
《淮南子》卷13氾论训诗解2利民为本法与时变
题文诗:
世易时移,常故也者,不可固循;器械也者,
不可因也,先王法度,有移易者.古制婚礼,
不称主人,不告而娶,舜非礼也.有虞氏时,
葬用瓦棺,夏后氏时,葬用堲周,殷人用椁,
周墙置翣,此葬不同.夏祭于暗,殷祭于阳,
周人祭于,日出以朝,此祭不同.尧以大章,
舜以九韶,禹以大夏,汤以大濩,周以武象,
此乐不同.五帝异道,德覆天下;三王殊事,
名施后世.皆因时变,而制礼乐.譬犹师旷,
之施瑟柱,推移上下,无寸尺度,靡不中音,
是故通于,礼乐之情,乃能作音,有本主中,
真情以知,榘彟所周.先王之制,不宜则废.
末世之事,善则著之,是故礼乐,未始有常.
圣制礼乐,不制于礼.治国有常,利民为本,
政教有经,令行为上.苟利于民,不必法古;
苟周于事,不必循旧.夏商衰亡,由不变法;
三代王起,法不相袭.故圣人法,与时俱变,
礼与俗化.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法度制令,
各因其宜.变古不非,而循俗者,未足多也.
【原文】
常故不可循,器械不可因也,则先王之法度,有移易者矣。
古之制,婚礼不称主人,舜不告而娶,非礼也。立子以长,文王舍伯邑考而用武王,非制也。礼三十而娶,文王十五而生武王,非法也。夏后氏殡于阼阶之上,殷人殡于两楹之间,周人殡于西阶之上,此礼之不同者也。有虞氏用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用椁,周人墙置翣,此葬之不同者也。夏后氏祭于暗,殷人祭于阳,周人祭于日出以朝,此祭之不同者也。尧《大章》,舜《九韶》,禹《大夏》,汤《大濩》,周《武象》,此乐之不同者也。故五帝异道,而德覆天下;三王殊事,而名施后世。此皆因时变而制礼乐者。譬犹师旷之施瑟柱也,所推移上下者,无寸尺之度,而靡不中音,故通于礼乐之情者能作音,有本主于中,而以知榘彟之所周者也。鲁昭公有慈母而爱之,死,为之练冠,故有慈母之服。阳侯杀蓼侯而窃其夫人,故大飨废夫人之礼。先王之制,不宜则废之。末世之事,善则著之,是故礼乐未始有常也。
故圣人制礼乐,而不制于礼乐。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夫夏、商之衰也,不变法而亡;三代之起也,不相袭而王。故圣人法与时变,礼与俗化。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法度制令,各因其宜。故变古未可非,而循俗未足多也。
【译文】
既然常规不可遵循,器械不能因袭,那么先王留下的法度也不是不能改变的。
按照古代的各种礼制,子女婚姻是由父母作主、媒人牵合,虞舜不禀报父母就娶了娥皇和女英,这是不符合古礼的;确立嗣子要立长子的制度,文王不立长子伯邑考而立伯邑考的弟弟武王为嗣子,这是不符合古制的;同样,古代规定男子三十岁才能娶妻,文王十五岁就生下了武王,这是不符合古法的。夏后氏时代的人死后将灵柩停放在堂屋的东阶上,而殷朝人死后将灵柩停放在厅堂的楹柱之间,周朝人死后则将灵柩停放在西阶上,这些都是殡礼不同的地方;有虞氏时人死后用瓦棺,夏后氏时代人死后用土棺,而殷朝人死后用椁,周朝人死后用的灵柩还需用布帐装饰成扇的形状,这些都是葬礼不同的地方;夏后氏时代人在黄昏祭祀,殷朝人在中午祭祀,而周朝人则在早晨祭祀,这些都是祭祀习俗的不同。尧帝时用《大章》,舜帝时用《九韶》,夏禹时用《大夏》,商汤时用《大瞉》,武王时用《武象》,这些都是音乐舞曲上的不同。
所以五帝治理天下的方法、制度各异,但他们的德泽都能遍及天下,三王治理政事的方法、制度各异,但他们都能名扬四海流传百世,这些都是因为他们能够根据时势的变化而来制定礼乐,就好像师旷调整瑟柱、上下移动时没有尺度来衡量,却无不符合音律。所以能通达礼乐情理的人制作出恰当的礼乐,这是说他内心世界有一个谱作主宰,因而能对规矩法度掌握得非常恰当合适。
鲁昭公有位奶妈,昭公十分敬爱她,奶妈去世以后,昭公破例为她守孝,所以就有了为奶妈守孝的礼节。阳陵国侯杀死了蓼侯,并抢走了蓼侯的夫人,所以从此以后举行大飨祭典时废除了由夫人执豆的礼仪。由此看来,先王的制度,不适宜的就废除它;而近代的处事方法,如果是好的,就加以继承发扬。所以是礼乐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
礼乐是圣人制定的,并不是圣人受礼乐限制的;治理国家虽有常规,但必须以便利民众为根本;政令教化虽有常法,但必须以切实有效为最好。如果对民众有利,就不必非要效法古制;如果适合实际情况,就不必一定要遵循旧法。夏朝、商朝到了末世,桀纣不改变陈法导致了灭亡;夏禹、商汤、周武王不因袭旧法却兴旺发达而称王。所以圣人的法度是随时势的变化而变化,礼节随着习俗的不同而改变;衣服、器械各自方便其使用,法令、制度各自适合时宜。所以改变古法无可非议,因循守旧不值得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