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姐入狱,触发雷池。

北京房姐张某囤积上百套房源低买高卖,赚取差价,如果是正常投资英雄行为,盈亏自负,不会触犯刑法。张某投资房产巨额资金流动,必然引发非正常渠道集资融资欺诈行为。北京市二中院以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房姐张某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违法犯罪,罪有应得,但指控房姐“人为造房价上涨”似有不妥。房价房市有市场调整,张某根据自己对房市走向的判断买进卖出,属于房产营销行为,张某也绝无虚假造势的能力,将北京房价波动归罪于张某个人,法理不通,牵强附会。房价涨跌,投资者后果自负,推动房屋涨价的决定性因素绝非房姐的囤房行为。对房姐判处无期徒刑是因为伪造虚构隐瞒房屋交易事实。房姐吸收大量民间借贷资金,支付高额利息,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期支付“金主”利息,终致案发。涉案金额达2亿元,房姐要支付高息,支付合作中介公司大额代理费,营销成本很高,如果房姐按期支付“金主”借款本息,本案可能不成立。“金主”都是贪图高息的职业放债人,与普通债权人性质不一样。房姐的营销行为都认定为犯罪行为,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经济领域罪刑扩大化,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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