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深夜拟发布《资管业务新规》:禁止刚兑 要求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独立运作 有效隔离
融资中国获悉,20日晚间,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细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发言人介绍,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现有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运营情况总体良好,产品投资运作较为规范,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机构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2016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合规风控主体责任,行业合规风控意识有所增强,盲目扩张业务、忽视合规风控的情况得到初步遏制。
起草《资管业务新规》四大原则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资管业务新规》多数为2016年以来证监会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出台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延续性,且部分指标在对标《指导意见》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总体看,有利于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一方面,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对标《指导意见》,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保持衔接一致。
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上不对现有监管体制和规则作大的改动,总结近年来私募资管业务突出问题和监管经验,重点在加强风险防控、规制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等方面,完善制度体系。
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资管业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简便可行。
四是增加规则弹性,确保平稳过渡。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过渡期内,各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重点内容解读
综合来看,《资管业务新规》有七方面重点内容:
1、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
《资管业务新规》依据《基金法》,明确将各类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
一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
二是审慎经营,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创新活动须依法进行。
三是禁止刚性兑付。
四是独立运作,要求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有效隔离。
五是财产独立,明确受托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
在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的基础上,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产品类型和资产类别。
业务和产品类型方面,一是根据投资者人数,分为集合资管计划和单一资管计划,并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二是根据资产最终投向,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并明确了具体标准和监管要求。
三是根据是否开放参与、退出,划分为封闭式资管计划和开放式资管计划。
四是明确分级产品要求,并原则规定了基金中基金(FOF)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预留创新空间。
资产类别方面,清晰界定“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
3、基本统一监管标准
一是统一资格条件。从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人员、场所和设施等六方面,设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条件。
二是统一管理人职责。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履行的9项职责。
三是统一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基本统一募集推广、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变更、终止、清算等全业务、全流程,以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4、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借鉴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成熟经验,并结合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特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一是组合投资。《资管业务新规》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0%”的比例限制。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封闭式资管计划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二是强制托管。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
三是充分披露。系统梳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针对信息披露的突出问题,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或限定损失。
四是独立运作。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让渡管理职责,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5、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内部合规风控管理
《资管业务新规》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其中,特别强调了五方面要求:
一是做实做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二是强化公平交易,加强异常交易监测监控。
三是完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实施交易额度管理,设定专岗跟踪非标投资项目,制定风险应急预案。
四是加强人员管理。借鉴近两年来证监会发布的投行、债券等业务监管规则,建立收入递延支付等制度。
五是加强内部检查、定期压力测试,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6、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
总结近几年监管经验,《资管业务新规》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
流动性风险防控方面,一是强调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
二是考虑私募特征,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
三是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
四是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五是明确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限额管理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则,规定同一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
关联交易规制方面,一是明确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全部投资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二是除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外,禁止利用集合计划为关联方提供融资。
三是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四是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7、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
一是要求派出机构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二是完善信息报送机制。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管计划成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各环节,在继续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同时,新增抄报相关证监局的要求。
三是强化数据信息共享,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机制。规定基金业协会等单位应当与派出机构等相互共享私募资管产品数据信息,派出机构应当每月分析汇总资管计划备案信息和业务数据,按规定报告。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要求派出机构从严监管,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行为。
此外,《资管业务新规》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
总结了20个要点,供大家参考:
1、私募资管业务是信托关系,确立五大原则
此次新规明确将各类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
(1)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
(2)审慎经营,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创新活动须依法进行。
(3)禁止刚性兑付。
(4)独立运作,要求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有效隔离。
(5)财产独立,明确受托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明确业务资格条件,投资经理要求3年以上经验
(1)从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人员、场所和设施等六方面,设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条件。其中包括: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五名以上投资经理;具有独立的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2)投资经理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3、明确资管计划“双20%”限制,3000万以上专业投资者不受限
(1)设定了“双20%”的比例限制,也就是: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
(2)但是,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 万元的封闭式资管计划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4、严格“去通道”要求,禁止让渡管理职责
(1)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2)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让渡管理职责;
(3)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5、强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设定专岗跟踪非标投资项目
(1)做实做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2)强化公平交易,加强异常交易监测监控。
(3)完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实施交易额度管理,设定专岗跟踪非标投资项目,制定风险应急预案。
(4)加强人员管理。借鉴近两年来证监会发布的投行、债券等业务监管规则,建立收入递延支付等制度。
(5)加强内部检查、定期压力测试,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6、明确产品类型、资产类别,规定投资门槛和杠杆比例
(1)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3)固定收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3:1,
权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2:1。
7、强调流动性风险管理,投资非标债权金额不超35%
(1)强调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
(2)考虑私募特征,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
(3)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
(4)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5)明确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限额管理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则,规定同一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8、规制关联交易,禁止利用集合计划为关联方融资
(1)明确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全部投资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2)除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外,禁止利用集合计划为关联方提供融资。
(3)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4)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9、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
(1)具有二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10、为FOF、MOM产品预留创新空间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该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依法设立的基金中基金(FOF)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资产管理计划,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11、“新老划断”,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
(1)新规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2)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
(3)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1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直接与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接受投资者委托资金。
13、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者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并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的条件。
15、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16、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季度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1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下设机构(含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18、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19、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无法按照约定退出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延期清算,也可以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其持有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
20、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基础资产的收(受)益权的,应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实现收(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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