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员工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单位却要支付补偿金?
方女士进入某单位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1年后因公司兼并重组,方女士结合自身考虑,正好有一家公司邀她加盟。因此向单位口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希望能支付补偿金。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当即为方女士办理了退工手续。方女士认为: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补偿金。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提起了仲裁,仲裁支持了方女士的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据此,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否的关键。本案中,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来是林女士,但单位在没有获得方女士要求协商解除的书面证据,就匆忙予以退工是导致单位在争议中陷入被动的主要原因。(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 方达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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