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反诉受理条件的,一审法院未依法进行受理,程序严重违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19年第四季度、2020年第一季度
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情况分析
【 第8期 】
基本情况
一审情况
在一买卖合同纠纷中,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共计897620元。乙公司提出反诉,主张甲公司逾期交货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未受理乙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因延期交货而应向其支付违约金1328000元的主张,应当另案进行处理。因此,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897620元。
二审情况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对于符合反诉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诉,依法对本反诉进行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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