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外和解协议,二则有什么不同?

我是杭州邹祺明律师,当案件经过诉讼程序后,债务人未能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债权人便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提出先履行部分,剩余部分给予一定宽限期,债权人为了能早点拿到执行款,往往会同意债务人的要求,所以双方会签订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执行和解协议:第一,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员已经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也签名盖章;第二,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第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都予认可。若不属于上面的三种情形便是执行外和解协议。

两者的区别是:第一,执行外和解协议并未共同提交给执行法院,执

行法院并不知道两双已经达成协议,所以对执行程序没有影响;而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共同提交执行法院,共同请求暂停强制执行程序、由双方依照和解协议自行履行,之后执行程序处于中止状态。

第二,若债务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权利义务消灭,执行案件终结,即使与生效法律文书相比,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少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不得要求恢复强制执行。若债务人按照执行外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消灭,执行案件并未终结,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恢复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2018)最高法执监612号】,最高法院认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债权人不得要求恢复强制执行。【(2016)最高法执监445号】,最高法院认定: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债权人可以恢复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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