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捡”金案被撤销
梁丽签收决定书后,情绪极为激动。
前日,两名公安干警把一纸“撤案决定书”交到梁丽手上,饱受关注的梁丽案终于画上了句号。因为300万元金饰的失主金龙公司负责人曾明确表示不会追究梁丽责任,刚接受完子宫肌瘤切除手术的梁丽可以在家安心养病了。
深圳公安机关撤销“梁丽案”
前日是公安机关作出是否撤案决定的最后一天。前日下午2时,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2名民警将一份撤案决定书送达梁丽家中。决定书称:“我局办理的12·9盗窃案,因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落款是“2009年10月10日 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为梁丽案忙了近半年的代理律师司贤利告诉记者,这就意味着这个案子已经结束了,梁丽再也不是犯罪嫌疑人了,“梁丽案到此画上句号了”。
梁丽签收决定书后,情绪极为激动,“关了我9个多月,现在一纸撤案通知书就算完了?”梁丽对撤案决定书中,仍然把自己称为犯罪嫌疑人非常气愤。据梁丽老公刘建华介绍,这也是自梁丽在深圳同仁妇科医院做完子宫肌瘤手术回家后,第一次情绪出现大的波动。
因为昨天梁丽的小孩要上课,不在家,所以梁丽告诉记者,这一刻她最希望做的事情,就是跟儿子说一句:“妈妈不是偷东西的贼。”
梁丽9月29日在深圳同仁妇科医院接受免费子宫肌瘤手术后,10月6日出院回到家中休养,目前正准备再接受肾部的手术。据刘建华介绍,梁丽的手术很成功,恢复也很快,目前可以下地走路。经进一步检查,梁丽肾上的阴影诊断为错构瘤,医院方面将在梁丽身体情况好转时做手术摘除。
梁丽在看守所羁押了9个月,会不会获得国家赔偿呢?司贤利律师告诉记者,目前看来,梁丽难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国家赔偿是在证明当事人无罪后再做的赔偿,而梁丽目前被检察机关定性为涉嫌侵占罪,可能难以获得国家赔偿。
“这对所有人都有儆戒作用”
一直关注该案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学武教授获悉梁丽案有结果之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她说:“这个案子对所有人都有一种儆戒作用。”屈教授认为,梁丽在法律上是踩钢丝。她说,梁丽的行为是有盗窃嫌疑的,这种做法不值得鼓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更是不道德的。这个案子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和社会的广泛讨论之后,对人们起到一种普法的作用,会给老百姓树立一个法律的标尺,以后大家捡东西的时候就要想清楚,该不该捡了。
另外,屈教授还认为,该案也给深圳机场做了个警示,机场应该健全相关制度,否则的话,对乘客的财产来说是不安全的,而对清洁工自己来说也是不安全的,随时有犯罪的可能。
“这是中国法制进步的具体标志之一。”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赵宝成教授分析,这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一种表现,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事实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当然,对普通百姓来说也是一次普法的宣传。
据《广州日报》
事件回放
清洁工梁丽“捡”金案始末
●去年12月9日,东莞金龙珠宝公司员工王腾业在深圳机场乘机期间,把装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黄金首饰的箱子摆在候机大厅19号柜台旁的垃圾桶边,自己到22米外的柜台咨询托运事宜。其间,机场清洁工梁丽把这个纸箱拿走了。王腾业报案后,公安机关将梁丽带回调查,认定梁丽涉嫌盗窃。随后检察院以盗窃罪批捕了梁丽。
●2009年5月11日,“梁丽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关注。梁丽究竟是“捡”还是“偷”,法律界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珠宝公司员工王腾业当时对300万元黄金首饰的控制程度,是属于遗忘物、占有物还是遗弃物。
●2009年9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说,梁丽涉嫌盗窃一案,因证据不足,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其撤销取保候审措施。
宝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该院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是否对梁丽的行为提出自诉由受害人决定,是否构成侵占罪由法院依法判决。
●金饰失主金龙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不会追究梁丽责任,2009年10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梁丽案的决定。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