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变化中的原则和规律

唐代大书法家孙过庭在他的《书谱》中曾说:“违而不犯,和而不同”。意思是说书法要讲究变化,但不能相互抵触,要在和谐中展现出不同。孙过庭的这句话是对书法中有关“变化”与“和谐”的精辟阐述,同时这句话也成为了包括书法在内的整个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的一个重要法则,就是要讲究变化与和谐。
所以,纵然书法艺术伴随着中华文明走过了悠悠三千余载,但变化与和谐依旧是书法艺术不变的主题。变化作为书法艺术的一个内在要求,使得翰墨的形态千变万化,各具姿态,能够带给人以丰富、多样的审美感受。而和谐作为书法艺术的另一个内在要求,使得各种翰墨造型通篇融为一体,相生相克中能够共同发展。
讲究变化的同时要能够做到和谐,和谐中要能够体现出变化,二者需同时存在,这既是书法艺术的一个内在要求,也是书法艺术的一个重要法度和审美标准。下面,就来具体看一下书法艺术中的变化与和谐。
先看变化
任何一门艺术的发展与传承都少不了“变化”在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对于具有悠久历史的书法艺术来说也不例外。通过变化,书法艺术得以发展;通过变化,书法艺术变得五彩斑斓。变化体现在书法的方方面面,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首先,是风格上的变化
纵观书法发展的几千年来,产生了真、草、隶、篆五大字体,而每一种字体中都存在不同的风格流派,而每一个流派中都有着多个书家形成自己的独具一格的书法面貌。书法中的变化贯穿于书法产生、发展的每一个时期。例如,大草中的以怀素为代表的“草书僧”书法。这一流派中的怀素和高闲不仅都写大草,也同为“草书僧”书法的代表人物,但是,二者都具有各自风格的书法面貌,相互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和对比。
其次,是造型上的变化
这种造型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相同笔画、部件以及相同字之间所表现出的形态上的变化,包括长短、粗细、方圆、正斜、曲直、断连等方面的不同。这些变化是书家为了追求趣味和个人风格特点而精心设计、布置的。通过这些变化,可以展现出各种造型之美,同时也避免了因造型雷同而造成的呆板。
很多时候,变化的巧妙与否也成为了评判这个书家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而这些变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成就了书法这门艺术的美。例如,在许多书法作品中,“以”字、“之”字 的出现频率都是非常高的,但是不同书家都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即便是同一位书家在同一部作品中也是将这些相同的字写得各具姿态,毫不雷同,我们所熟知的“天下第一行书”《兰亭序》中“之”字的巧妙变化就是最好的例子。
再次,是“阴阳”上的变化
“阴阳”变化可以包括运笔的提按、快慢、轻重,用笔的枯湿、浓淡、藏露、粗细、长短、曲直;结体的收放、聚散、开合、正斜、高低、断连、方圆、长短、向背;章法的疏密、轻重、虚实、繁简、大小、正斜等等。
总之,“阴阳”变化在书法中无处不在,无论相同的字,还是不同的字,或不同的构件、笔画,都可以表现出丰富的“阴阳”对比。而“阴阳”变化也成为了书法艺术的重要法则,具有了“阴阳”,就会展现出造型之美。
再看和谐
和谐是自然万物普遍存在的内在规律,自然万物由和谐而获得发展,也由和谐产生美。和谐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范畴,中国传统艺术都将和谐视为自己的内在精神和审美标准。
同样,书法艺术中也将“和谐”作为自己的一个内在法度要求和审美标准。书法中所追求的变化,最终要能归于和谐,体现出和谐之美。在书法艺术中,和谐表现在两个方面:“同”基础上的和谐和“违”的基础上的和谐。
首先,来看“同”基础上的和谐
“同”即是具有“共性”,书法中这种“共性”所涉及的范畴包括不同的形体本身以及它们的位置关系。
不同的形体本身的共性主要体现在字体和书体方面,每一种字体和书体都是一个稳定、和谐的体系。比如楷、行、草这三种字体都具有各自的一个完整体系,这三种体系有着各自的特点,相互比较又会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每种字体体系中有构型上的相同之处,也就会表现出和谐之美。
而每一个书家由于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点画用笔和结体取势上的特点,从而建立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体系,正是在这个体系内部,作品产生出“和谐之美”。举例而言,孙过庭的草书笔笔规范,极具法度,留有魏晋遗风;而怀素的《自叙帖》则笔势连绵回绕,字形变化繁多。若是将二者的字随意抽取再次进行排列,则不能表现出“和谐之美”,因为它们表现的是不同系统中的特点,不具备共性。
位置关系上的共性主要表现为平行、对称、均匀、一致。例如篆书结构中的平行、对称、均匀,楷书章法中的整齐、一致,这些都是我们所追求的“和谐之美”。而在草书中,也是要求具有平行、对称、均匀的特点,不过都是相对的了。不同的形体符合了这样的位置关系后,就容易变得和谐,能够给人以美感了。
其次,再看“违”基础上的和谐
“违”就是指具有矛盾,常表现出阴阳对立的特点,如粗细、长短、轻重、大小、宽窄、正斜、疏密等等。这些矛盾的存在是必要的,它们的出现使翰墨造型避免了雷同,从而充满了变化,也充满了生机。但这些矛盾双方在相互对立的同时还需要能够和谐统一,能够相生相克。要想达到和谐统一,就需要矛盾双方的对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对比过于悬殊,否则就会失衡而无法和谐。
总之,变化与和谐是书法内在的法度要求和审美要求。
我们学习和创作书法作品,就是要观察和表现出翰墨造型中的变化与和谐。我们要尽可能多的展现出变化,同时更需要将这些变化统一起来,达到和谐的状态,使得整幅书法形成一个有机体,从而带给人以审美享受。
当然变化越多,矛盾越多,也越难和谐,它更需要书家掌握大量的技巧加以调和这些矛盾。我们都知道草书难于真书,至于狂草,则更是难上加难,其原因就是其中的变化多、矛盾多,而不易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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