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活性炭吸附设施更换不及时的后果 |附市局执法提示
为规范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全面提高活性炭吸附等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效率,有力打击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直排偷排等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VOCs废气活性炭吸附设施专项整治行动。
截至目前,全市共排查涉废气活性炭吸附设施的企业1284家,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巩固行动效果,扩大震慑效应,市生态环境局汇总了一批4个活性炭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
海安市江苏拉法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时更换废活性炭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因环境信访举报到江苏拉法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自查评估报告要求废活性炭年更换量约为1.21吨,但该单位自2020年以来仅产生废活性炭0.058吨。
同时,经调阅该单位危废管理记录及2020年以来的油漆使用记录,发现该单位在生产状况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未按自查评估报告要求更换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该局案审会讨论通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
如东县江苏汉烨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5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因“活性炭”专项执法到江苏汉烨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EVA发泡材料及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的造粒工段有工艺废气产生,配套建设“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造粒工段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内有明显烟雾,生产车间大门及窗户未关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装置及风机均在运行,但过滤棉吸附装置内安装的过滤棉部分脱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内装载的块状活性炭部分塌陷,散落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底部,因未设置水汽分离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底部有大量积水,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过滤棉吸附装置及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该局案审会讨论通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启东市江苏多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更换废活性炭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4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对江苏多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生产状况基本正常的情况下,自2016年4月开始更换活性炭,更换无固定周期,间隔时间有3个月到11个月不等,均大于环评要求的1个月。经查实,江苏多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更换废气治理设施中的活性炭,未按照安装、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该局案审会讨论通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通州区南通阿路特家具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内进行喷底漆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8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对南通阿路特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工段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有“水帘+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喷底漆作业,现场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底漆房大门及南侧部分窗户敞开,现场打开废气处理设施发现活性炭表面附着有较多漆渣,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填充量仅为50%,明显填充不足,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该局案审会讨论通过,拟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执法提示
从排查督查情况看,不少企业存在活性炭吸附设施设计不规范、活性炭不及时更换等问题。
(一)活性炭吸附设施设计不合理。
从现场抽查情况来看,一是部分企业活性炭炭箱容积较大,但活性炭实际未足量填充,导致废气短路排放;二是部分企业炭箱容积较小,活性炭填充量不足,与实际污染物处理需要不匹配;三是部分企业配备风机风量较大,炭箱横截面积较小,气体流速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导致废气不能有效吸收处理;四是少数企业存在蜂窝活性炭装填方式错误,过滤棉(网)和活性炭安装位置颠倒,废气中的颗粒物未能得到预处理,影响活性炭吸附效果。
(二)活性炭更换频次不足。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1〕218号)文件要求,活性炭更换周期由活性炭填充量、动态吸附量、风量、VOCs削减浓度和设备运行时间决定。
其中,活性炭填充量与更换周期成正比,风量、VOCs进气浓度和设备运行时间与更换周期成反比,活性炭填充量越少,风量和VOCs进气浓度越大,更换周期越短。
从报送材料数据分析看,大部分企业活性炭填充量较小而风量较大,根据公式测算,仅一个星期便需要更换,而绝大多数企业实际更换周期为3个月及以上,导致多数时间内活性炭吸附设施形同虚设。